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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
2019-04-2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

   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已圆满完成,全省办矿企业大幅减少,产业集中度显著提高,为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为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办矿水平,促进主体企业做实做强,实现煤矿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秩序化运行,推动全省煤炭行业走上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煤矿办矿企业标准:
   一、设立办矿企业等级标准,提高办矿水平
   1、按照创新办矿管理模式的思路,以办矿企业的规模、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及管理大中型煤矿经历年限、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人数、百万吨死亡率、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企业所属矿井综采、掘进机械化程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率、现场管理和注册资本(或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等条件设立《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以下简称“企业等级标准”,见附表1),对办矿企业按特级、甲级、乙级、丙级、丁级五个级别进行管理。
   2、对我省境内已有办矿企业(指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已批复的办矿主体企业及在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备案的二级子公司、独立煤矿企业和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对照“企业等级标准”进行等级审核评定。对应企业规模档次,企业等级标准规定的条件全部符合的,评定为相应等级。对于评定达不到丁级标准的视为无等级企业。
   3、严格新开办煤矿企业的准入条件。新开办煤矿的企业须符合《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的相关条件,主要负责人职称及管理大中型煤矿经历年限、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数、办矿企业注册资本(或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等条件至少达到丁级企业标准要求,否则企业所属煤矿不得开工建设。
   4、对有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企业及新开办和兼并重组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要求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办矿企业,不得新开办和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所属煤矿由具备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能力的办矿企业兼并重组。
   二、建立办矿企业年审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5、对全省已有的办矿企业在本标准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等级首次审核评定。今后每年第一季度对已有办矿企业实行等级年度审核评定,审核评定结果在省煤炭信息网等媒体进行公告,在煤炭厅备案。企业所属煤矿全部为建设矿井的,对照《企业等级标准》中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数、安全培训机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所属矿井现场管理情况等条件进行等级审核评定。待企业所属煤矿建成投产后,办矿企业及时申报等级审核评定相关材料,省煤炭厅按照《企业等级标准》全部条件进行等级审核评定。
   6、鼓励办矿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对经评定连续三年达到高于企业规模对应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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