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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聚煤业“三违”界定处罚标准(试行)
2019-04-2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罚款100元。

  67. 在倾斜巷道内架棚,迎山角值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罚款100元。

  68. 喷射工作结束后,没有对喷层按照规程规定洒水养护的,罚款100元。

  69. 在平车场接近平坡点推车时,没有检查挡车设施是否关闭的,罚款100元。

  70. 处理掉道矿车没有带班人员现场指挥的,罚款100元。

  71. 使用绞车处理掉道矿车的,罚款100元

  72. 喷浆时没有对喷浆区域内的管线设备牌板等进行防护的,罚款100元。

  73. 喷射混凝土支护巷道没有对喷层未进行强度检测的,罚款100元。

  74. 在斜巷装卸物料时摘掉大绳,未安设防止料车下滑设施的,罚款100元。

  75. 人力装载中发现未爆炸的雷管炸药没及时拣出,交给爆破工的,罚款100元。

  76. 钻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沿裂隙和套残眼打眼的,。罚款100元

  77. 钻眼时没有在临时支护掩护下或在支护不完整条件下进行的,罚款100元。

  78. 掘进工作面应清理的浮煤、浮矸没清理干净或积水没有进行排除时进行钻眼的,罚款100元。

  79. 使用风煤钻在开眼或钻眼过程中,用手直接扶、托钻杆或用手掏眼口的煤岩粉的,罚款100元。

  80. 金属网联网间距、联网铁丝规格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撕网未补网、肩窝或最下排锚杆距顶底板距离超过300未封闭的,罚款100元。

  81. 钻眼过程中,没有专人监护顶帮安全的,罚款50元。

  82. 平巷内装车前,没有木楔掩稳矿车、用煤岩块稳车的,罚款50元。

  83. 工作面装药前,没有将耙斗拉到溜槽上,电源没有切断,电缆、操作按钮没有挡好的,罚款50元。

  84. 巷道支护高度超过2米,或在倾角大于300的上山进行支护施工,没有架手架或搭设工作面平台的,罚款50元。

  85. 架棚巷道棚梁接口处不严密吻合未进行处理的,每一处罚款50元

  86. 架棚支架有淋肩吊斜前倾后仰未进行处理的,每一处罚款50元

  87. 架棚支架帮顶未按规定背紧背牢的,每一处罚款50元

  88. 没有随打眼随安装锚杆的,每一个罚款50元。

  89. 在车场或错车道存车时,矿车压住道岔的,罚款50元。

  90. 临时停车处理障碍物时,没有提前发出警号,罚款50元。

  三、机电运输专业一般“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

  1. 防爆设备不经检查没有签发防爆合格证就擅自入井使用的,罚款200元。

  2. 各种安全保护装置不按时试验的,罚款200元。

  3. 擅自启动机电设备的,罚款200元。

  4. 非检修人员或电气值班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罚款200元。

  5. 没有避开输送带主副滚筒做接头的,罚款200元。

  6. 皮带机接头有脱扣现象不及时处理;皮带机破口达到皮带宽度5%的,罚款200元。

  7. 带式输送机防跑偏使用木料、铁管等不转动物体的,罚款200元。

  8. 带式输送机综合保护不齐全仍开车的,罚款200元。

  9. 刮扳机不按规定安装停车和开车信号的,罚款200元。

  10.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不使用绝缘用具的,罚款200元。

  11. 不执行“两票三制”规定的,罚款200元。

  12. 不执行停电操作顺序;高压倒闸操作不认真执行唱票监护制和监护复审制的,罚款200元。

  13. 供电系统施工时不按规定挂接地线的,罚款200元。

  14. 电器设备保护整定值与设计不符的,罚款200元。

  15. 电缆破口或划伤已失爆而使用自粘胶布绑扎的,罚款200元。

  16. 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未拉开隔离插销、隔离刀闸的,罚款200元。

  17. 接、掐运输机链条不用紧链器的,罚款200元。

  18. 斜巷绞车不送信号开车的,罚款200元。

  19. 斜巷钢丝绳不符合规定仍然使用的,罚款200元。

  20. 司机在操作期间离开操作台的,罚款200元。

  21. 司机在操作过程中换人的,罚款200元。

  22. 岗位人员中,绞车司机与扒钩工相互兼任的,罚款200元。

  23. 在矿车运行过程中摘挂钩的,罚款200元。

  24. 坡度超过7%,人工推车或放飞车的,罚款200元。

  25. 用车顶撞风门的,罚款200元。

  26. 在停止运转的带式输送机上行走或检修时未将启动开关闭锁或留人看管的,罚款50元。

  27. 主副井未按规定验绳(包括检验)、、检查井筒设施的或记录不规范的,罚款50元。

  28. 检修机械时没将启动开关闭锁或闭锁后无人看管或未挂停电牌的,罚款50元。

  29. 电缆线带电盘圈或“8”字(采掘机组电缆除外)的,罚款50元。

  30. 起吊重物时重物或吊臂下方,或重物运行前方有人的,罚款200元。

  31. 输送带运转时更换托辊的,罚款50元。

  32. 井筒或登高作业时不佩带保险带或不用绳拴牢的,罚款50元。

  33. 跨越皮带机不走过桥的,无过桥或过桥不合格的,罚款100元。

  34. 耙装机钢丝绳不符合规定仍然使用的,罚款50元。

  35. 耙装机耙斗卡接不合格,罚款50元。

  36. 斜巷钢丝绳没有定期验绳或验绳不作记录的,罚款50元。

  37. 刮板输送机头、尾未打压柱、或地锚固定不符合规定的,罚款50-200元。

  38. 斜巷运输时不设警戒红灯的,罚款50-200元。

  39. 平巷推车一次推多辆或同方向推车间距小于10米的,罚款50元。

  40. 副井上口把钩工不执行检身制度或对装车不符合规定允许入井的,罚款50-200元。

  41. 用空钩头拖拉物料的;拉空钩头无人牵引的,罚款50-200元。

  42. 副井上下口推车机区域内,工作时有人行走的,罚款50元。

  43. 井口存放车辆超过规定的,罚款50元。

  44. 副井上下口不正常使用反向阻车器的,罚款50元。

  45. 爬绳、咬绳使用绞车的,罚款50元。

  46. 把斜坡作停(存)车场的,罚款200元。

  47. 绞车无勾头专用挂勾的或有勾不挂的,罚款50元。

  四、通风专业一般“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

  1. 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按规定及时汇报的,罚款200元。

  2. 临时停风地点,没有做到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的,罚款200元

  3. 破坏“一通三防”管理牌板的,罚款200元。

  4. 专职瓦检员未执行随时检查瓦斯的,罚款50-200元。

  5. 专职瓦检员未执行现场交接班的,罚款50-200元。

  6. 有意在风筒上开洞或撕补丁的,罚款20-200元。

  7. 放炮员私自转借炸药、雷管的,罚款200元。

  8. 瓦检员填写牌板和手册不一致的,罚款50-200元。

  9. 瓦斯检查记录台帐、手册、牌版未做到“三对口”的,罚款50-200元。

  10. 特殊情况下爆破作业,没有专项措施的,罚款200元。

  11. 爆破母线未及时扭结成短路的,罚款50-200元。

  12. 爆破崩倒棚子不采区措施处理而继续爆破的,罚款200元。

  13. 发现火情和其他重大“一通三防”隐患不及时汇报的,罚款200元。

  14. 不及时组织、安排、处理、汇报重大“通防”隐患的,罚款200元。

  15. 瓦斯超限不能做到监控系统实时断电的,罚款200元。

  16. 采区通风系统调整(包括新建)无措施或报告的,罚款100元。

  17. 串联通风无措施或措施未审批而提前施工的的,罚款100元。

  18. 井下测风时间超期的,罚款100元。

  19. 井下测风不按规定记录以及弄虚作假的,罚款100元。

  20. 巷道贯通时无队长以上的通风人员现场跟班的,罚款100元。

  21. 用车辆或其它物料顶撞风门的,罚款100元。

  22. 损坏“一通三防”设备设施的,罚款100元。

  23. 老硐、盲巷不按规定及时封闭的,罚款100元。

  24. 煤巷掘进按高瓦斯管理掘进头未实行双局扇、双电源、自动切换的,罚款100元。

  25. 2台局扇同时向一个掘进头供风,没有同时与工作面电源联锁的,罚款100元。

  26. 局部通风机没有安排专人进行管理或没有实行挂牌管理的,罚款100元。

  27. 行车时不负责任刮烂、刮断风筒的,罚款100元。

  28. 永久风门不闭锁和主要反向风门不联锁的,罚款100元。

  29. 有意放松永久风门闭锁绳的,罚款100元。

  30. 通车风门及斜巷运输的临时风门无闭锁装置的,罚款100元。

  31. 用东西抵开风门不关的,罚款100元。

  32. 掘进耙装或爆破时掐风筒,风筒距迎头超过规定,罚款100元。

  33. 瓦斯检查点设置不足(或设置遗漏)的,罚款100元。

  34. 瓦检员不在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的,罚款100元。

  35. 瓦检员携带的仪器、仪表损坏后不及时汇报、更换仍然坚持工作的,罚款100元。

  36. 瓦检员不及时认真填写瓦斯记录手册及版牌的,罚款100元。

  37. 瓦检员不会检查瓦斯的,罚款100元。

  38. “一炮三检”未及时记录的,罚款100元。

  39. 工作地点瓦斯检查次数不符合规定的,罚款100元。

  40. 工作地点瓦斯检查时间间隔不符合规定的,罚款100元。

  41. 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罚款100元。

  42. 在未鉴定验收前,将设有专职瓦检员的地点,随意取消专职瓦检员的,罚款100元。

  43. 井下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地点无明显的标志及记录可查的,罚款100元。

  44. 井下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地点设置不符合规定的,罚款100元。

  45. 爆破前爆破工发出警号时间间隔小于规定的,罚款100元。

  46. 爆破前爆破工发出警号次数少于规定的,罚款100元。

  47. 井巷高冒区不及时处理、没有挂牌管理定期检查的,罚款100元。

  48. 火工品管理帐、卡、物不相符的,罚款100元。

  49. 报废雷管、炸药未单独存放或存放数量超过规定的,罚款100元。

  50. 没有雷管箱或炸药箱的,罚款200元。

  51. 雷管箱或炸药箱混放其他工具的,罚款100元。

  52. 爆炸材料库不按有关规定管理和操作的,罚款100元。

  53. 库管人员不按规定发放雷管、炸药的,罚款100元。

  54. 无放炮员在现场发放炸药的,罚款100元。

  55. 运送炸药无放炮员监护的,罚款100元。

  56. 装配引药时,未避开电气设备、轨道及淋水区域的,罚款100元。

  57. 装药前不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的,罚款100元。

  58. 装药爆破时未按规定装水炮泥的,罚款100元。

  59. 机采工作面无措施爆破或不按措施执行的,罚款100元。

  60. 爆破后未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的,罚款100元。

  61. 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炸材料的,罚款100元。

  62. 将爆炸材料堆放或停留在井口、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的,罚款100元。

  63. 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规定的,罚款100元。

  64. 爆破后时间不足15分钟或炮烟未散尽,人员进入作业地点的,罚款100元。

  65. 爆破后班队长没有命令撤除警戒,人员进入作业地点的,罚款100元。

  66. 爆破后时间不足15分钟或炮烟未散尽,班队长命令撤除警戒的,罚款100元。

  67. 爆破后班队长没有命令撤除警戒,而自行撤除警戒的,罚款100元。

  68. 爆破后班队长没有发布恢复生产命令,人员进入作业的,罚款100元。

  69. 参加“三人连锁放炮”时的班组长不检查瓦斯的,罚款100元。

  70. 瓦斯检查员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后不及时填写瓦斯手册、牌板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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