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市场运作管理标准
QG/XQ0250-2009
一、制定依据
本标准根据以下规范的相关条款制定:《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公司技术市场运作管理办法》(永煤控股〔2008〕153号)。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技术市场的运作管理,适用于技术市场运作管理的全过程。
三、标准内容
(一)组织机构
1.技术委员会
主 任:矿长 书记
副主任:总工程师
成 员:副矿长 副总 矿长助理 生产科科长 机电科科长
技术委员会是矿技术市场最高领导机构,我矿技术市场由矿技术中心统一管理,下设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技术市场运作日常管理。办公室主任由技术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人员由技术中心有关人员组成。
2.技术中心的职责
(1)负责有关科技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和咨询;
(2)负责有关技术市场政策、管理制度的制定与组织实施,加速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
(3)组织技术市场活动,进行技术市场统计;
(4)落实技术市场奖励和优惠政策;
(5)负责建立技术市场信息网络和技术市场管理队伍;
(6)管理、使用技术市场科技经费;
(7)其他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二)技术市场运作管理标准
1.矿技术市场是对技术人员和职工群众在工作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创新等各种技术成果按所产生的效益进行一定经济补偿的市场化再分配形式,是技术成果交换关系的总和,融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去,是一个内部模拟运作的无形市场。
2.矿内部开展的从技术开发到技术应用全过程中的一切科学技术活动全部纳入技术市场进行运作和管理,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技术服务、技术中介、技术培训、技术入股、技术讲座、学术交流、科技项目招投标、新技术推广、科技攻关、产学研合作、新产品开发、职务专利申请、论文发表、科技成果验收鉴定和收购评审奖励等技术活动。
3.矿技术市场建设和运行中遵循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平等竞争、服务基层的方针,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活动。
4.矿各单位和全体员工均可参加各级技术市场活动,不受单位大小、部门隶属关系、经济形式和用工性质的限制。
5.矿技术市场运作中所需的各种经费从我矿提取的科技经费专项账户中列支,矿财务科会同矿技术管理中心做好科技经费使用台帐。
6.我矿技术市场属集团公司三级技术市场,运作内容包括:我矿年度科技攻关项目和群众性创新活动的开展,我矿科技成果评审收购或奖励等活动,建立科技统计台帐。
7.我矿举办技术活动现场会必须向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并报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备案。
8.我矿技术市场运作中,对计划内立项科技项目原则上实行计划任务制,对其他内部合作科技项目原则上实行议标制,对横向产学研合作科技项目原则上实行邀请招标和议标制度,逐步过渡到招标制。招标应在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下进行。
9.我矿进入集团公司技术市场的各级科技项目必须签订书面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签订实行自愿的原则。技术合同实行一次性认定登记管理制度。各类技术合同签订后应到本单位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到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备案。
10.各类科技项目完成后应向报送该项目的全部技术资料进行验收鉴定,验收鉴定后进行技术成果登记,经成果登记后方可享受有关收购奖励政策。
11.我矿技术中心应承担技术中介义务,提供科技信息,评价技术,协调签订技术交易合同,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参与调解技术交易纠纷。
12.我矿科技成果奖励以收购奖励制度为主,并设科技成果评审奖励制度。收购奖励类别有应用技术成果(包含应用研究成果、技术开发成果、科技攻关成果、引进再创新成果四类)、新技术推广成果、软科学及管理创新成果、技术革新成果、五小成果等;评审奖励类别有QC成果奖、合理化建议奖、知识产权奖,奖励额度按《XX煤矿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规定执行,科技成果奖励费用进入科技经费专项。
13.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从事业余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收入归已;禁止利用我矿技术成果、内部技术资料、器材、设备对我矿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服务。
14.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矿技术中心给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建议,经矿领导批准后落实执行:
(1)剽窃他人技术成果,侵犯他人技术权益者,罚款500~2000元,追回全部非法所得,一年内不能参与任何科技项目工作;
(2)弄虚作假造成经济损失者,罚款2000~10000元,追回全部非法所得,两年内不能参与任何科技项目工作;
(3)出售、转让技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危害集团公司利益者,追回全部非法所得并予以开除;
(4)利用我矿技术成果、内部技术资料、器材、设备对我矿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服务的,追回全部非法所得并予以开除;
(5)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5.我矿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对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