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管理标准
QG/XQ0247-2009
一、制定依据
本标准根据以下规范的相关条款制定:《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煤炭工业环境保护暂行管理办法》、《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永煤控股[2008]366号)等。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工作方针、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环境管理、环境保护工作准则,适用于环保管理工作的全过程。
三、标准内容
(一)环境保护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1.环境保护的工作方针是: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综合利用”的原则。坚持生产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恢复和重建相结合、重点治理与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技术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发展生产相协调。走生产可持续发展道路。
2.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及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在矿生产建设中贯彻环保优先的原则,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推行清洁生产,控制和防治矿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并大力进行综合整治及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实现废物资源化,减少废物排放量,实现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双达标。把XX煤矿打造成“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环境友好型绿色企业。
3.对污染防治,坚持由末端治理转变为生产全过程控制、由点源治理变为分散治理和集中控制相结合、由浓度控制转变为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4.矿所属各单位和职工都有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责任和义务、有权阻止、检举、控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人身健康的行为。
(二) 环境管理
1.成立环境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并设环境保护管理办公室(技术中心),有专职环保管理员负责XX煤矿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矿长 书记
副组长: 总工程师 技术中心主任
成 员: 技术中心成员及各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环境保护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技术中心,技术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环境保护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我矿的日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及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2.环境保护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1)在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制定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监督管理污水处理站和锅炉房的日常环保工作,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2)做好每年的排污申报工作及搜集报送其它一些环保数据报表、协助领导迎接做好环保局日常检查工作等其它一切对外环保事宜。
(3)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其纳入矿生产发展规划和计划中,并组织实施。
(4)参与编制环境保护科研规划,组织环保科技攻关,参与矿环保科研项目的鉴定工作,积极推广应用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和经验。
(5)积极治理污染,消减矿区污染负荷,改善生态环境,管好用好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6)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协调本企业引起的环境纠纷。
(7)协助集团公司组织的环境监测,委托商丘市环境监测站开展本矿内部环境监测,保留原始记录,定期编制并向永城市环保局和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准确报送环境统计报表。
(8)强化环境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完整、规范、准确的环境基础资料、环境统计报表和台帐、环境技术档案。各类资料台帐分类存放,查阅方便。
(9)利用《XX人》内部报纸和矿内部办公网等其它宣传媒介积极进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教育和宣传,做好环保岗位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逐步提高环保岗位人员的素质水平和业务水平。
(10)协调解决矿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纠纷。
3.将设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矿生产建设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建设费用及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三) 环境保护工作准则
1.在生产经营、项目建设中,坚持环保优先的原则,积极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禁止采用不到国家环保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大力开展绿化工作,把矿建设成园中有矿,矿中有园,花香四季的环保型、花园式的现代化矿井。
2.环保设施配备管理和操作人员,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简明的处理工艺流程图,并建立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记录和设备台帐,按规定填报运行情况报表,接受政府环保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污水处理站、锅炉房环保设施的设备完好率、正常运转率、污染物处理率必须达到100%。
4.环保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行,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故障,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情况,停运后可能使环境受到污染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情况严重时,应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居民,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向永城市环保局和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
5.环保设施需暂停运行、拆除、闲置和改造更新的,需填写《治理设施停运申请书》,并在停运的五日前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和永城市环保局。
6.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7.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所需的投资、设备、材料与主体工程同时列入年度计划,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或挪用。
8.建设项目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应向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9.对新建项目,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超前管理的原则,坚持搞好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优先安排环境保护产业和环境效益好的项目,积极引进和发展无污染的技术,有效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
10.环境治理项目要优先安排,优先落实资金,要早开工,确保各类污染源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
11.加强用水管理,合理用水,加大节约用水力度,降低新鲜水单耗,减少污水排放量,未经处理合格的污水不得外排,加强污水资源化利用研究,实现废水资源化和减量化。
12.防治大气(空气)污染应采取以下措施
(1)井下各生产工作面应实行清洁生产工艺,采取湿式作业和洒水降尘措施,减低空气中煤(粉)尘的含量,抑制煤(矽)肺病的发生。
(2)在煤炭储、装、运的过程中推广密闭式或湿式作业,防治扬尘。
(3)治理矸石堆放,减少污染。
(4)更新或改造落后的锅炉,采用先进的燃烧技术。
13.各类固体废物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煤矸石、炉渣、粉煤灰充分加以综合利用。
14.凡是产生噪音和震动的设备、装置,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噪音危害,使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