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措施;疏水降压方案及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底板改造方案及生产安全技术措施),经矿组织审查后,必须上报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
7.对富水可疑区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在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构造、隔离煤柱、钻孔、水灌区时必须进行探放水工作,经探放水确认无突水危险后,方可恢复生产。
8.每项探放水工程结束,地测部门必须到现场验收,经地测部门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恢复掘进。
9.各采掘单位的行政一把手为单位落实探放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采掘单位要根据探放水设计及时编制探放水措施,由生产科组织会审,经总工程师审批后施工单位组织实施。若不落实探放水措施的,对责任区队负责人罚款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10.钻机窝、水仓、水沟、供水管、排水管、注浆管铺设等防治水辅助工程按设计要与巷道主体工程同步施工,施工结束后,由生产科组织验收,辅助工程验收不合格,当月工程为不合格。探防队在打钻注浆时,所在地点采掘单位必须保证供水、排水、供电等,并予以配合,若影响了防治水工作,对责任区队负责人罚款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11.每个工作面设计完成后,生产科地质组要同步编制工作面底板注浆加固工程设计,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会审批准,上报上级部门审批后由探防队实施。工作面形成后,必须先进行物探,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底板裂隙赋水性及原始导高等情况,依据工作面水文地质条件和物探结果,对原底板注浆加固工程设计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补充设计和实施。
12.经注浆加固后的工作面,要进行物探或打钻验证,确认无突水危险后,方可进行回采。在生产与防治水工作发生矛盾时,必须以防治水工作为主,生产单位擅自生产造成突水事故的,对单位罚款5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13.防治水工程打钻、注浆由探防队实施,每个钻场第一个钻孔方位线由生产科测量组放线,每个钻场施工的钻孔都要求建立技术档案,钻场施工结束后,探防队编写钻场总结,工程质量由生产科负责验收,对钻场注浆质量进行评价,对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钻场进行透孔或补钻。管理验收标准按《井下钻探、注浆工程质量管理标准》执行。
14.每个工作面应根据预计的最大涌水量安装(机电科?)相应排水能力的管路及排水设备,管路及设备必须保证完好,确保排水地点排水设备完全满足正常排水需要,因排水设备故障造成淹面的,对责任区队罚款5000元,对单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不少于1000元的罚款。
15.每年雨季前由调度室牵头对矿井进行全面检查,同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数量的防洪抢险物资。
16.(机电一队)要加强中央泵房、采区泵房排水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要保证防治水工作的资金投入和设备、材料、抢险物资的供应。水仓、水沟中的淤泥每年至少清理两次,在雨季前必须清理一次,确保水仓的有效容量达到要求,由调度室按“夏季三防”文件要求组织施工并验收。
17.在夏季,井底水仓、各采区水仓水位要尽量保持在最低水位线(数值+)上,要经常对水仓淤泥进行清理,对排水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排水系统的正常使用。水仓清理不及时、设备检修不到位或设备不完善造成工作面、泵房被淹,对责任区队罚款5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
18.各单位对皮带机头、机尾撒煤要及时清理,严禁用水管冲煤把煤泥冲入水沟、水仓,发现一次对单位队长罚款200元、责任人罚款100元。
19.各种防水煤柱的留设应严格按照《矿井水文地质规程》执行。断层煤柱留设的实际宽度应打钻探测,确保其可靠性。
20.巷道穿过导水构造时,必须探水前进,如果前方有水,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
21.加强地质及水文地质基础工作,坚持每月逐头逐面进行水害排查,分析研究矿井、采区、工作面防治水方案及措施。
22.各采掘队干部和职工要从思想上、认识上、行动上重视防治水工作,在编制作业规程或措施时必须将防治水工作做为一项内容进行编写,同时要求各队在班前会上向职工讲解工作面可能发生的突水征兆。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工作面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煤层底板裂隙渗水,水色浑浊,应引起高度重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向调度室和生产科汇报,经确定不会发生突水事故后方可恢复生产。作业规程或措施中无防治水内容或不向职工传达措施的对技术负责人罚款500元。
23.各排水地点水仓进水口前要设沉淀池,沉淀池和水仓要及时清淤,保证排水功效。未设沉淀池致使淤泥进入水仓影响排水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若不及时清淤,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若未安排责任人清淤,则对跟班队长、值班队长各罚款200元。
24.对防治水检查存在的问题,各单位要按规定要求及时整改,若不及时落实整改意见或整改不力,对每条问题罚单位负责人200元,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每延迟一天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25.防治水工程及设施不允许任意破坏,对私自毁坏拆卸排水设备、注浆管路、钻探注浆设备的,按破坏防治水工程论处。对破坏防治水工程的责任人处以2000元罚款,并对破坏的设备等按原值进行赔偿。
26.注浆材料运输由调度室统一协调,运输队应把注浆材料及时运到指定地点,其它队不得随意截留使用,否则对运输队责任人罚款500元。私自使用防治水材料造成影响打钻注浆使用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对使用单位队长罚款500元。需要各有关单位配合绞车运输的,各有关单位做好配合,由于绞车运输耽误打钻注浆影响防治水工作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队长罚款100元。
27.各采掘单位必须按机电科的排水设计配备排水设施,否则不得开工。
28.防治水领导小组每月度必须进行一次水害隐患排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监督实施。
29.每个单项防治水工程结束后,防治水办公室必须认真总结,并写出总结报告。
30.井下探放水工作要有队干现场跟班负责,有关规定按《井下探放水管理标准》执行。
四、信息传递
(一)本标准输入信息
《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害预测评价实施办法》。
(二)本标准输出信息
防治水工程的各项图表和技术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