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清查管理标准
QG/XQ0422-2009
一、制定依据
本标准依据以下规范的相关条款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24号、《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2006]33号等。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货币资金、债权债务、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清查内容,适用于对上述项目的清查管理。
三、标准内容
(一)现金的清查
1.由财务科负责,通过实地盘点确定库存现金的实存数额,再与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进行核对,以查明盈亏情况;
2.库存现金清查的时间:一是出纳员负责每日下班前清点,并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由监盘人员和出纳员签字后存档;二是财务科采取不定期清查,一般是每周进行一次,由财务科长主持,出纳人员和监盘人员必须在场,盘点结束后,根据盘点结果填制《库存现金盘点表》,由监盘人员和出纳员签字后存档。
(二)银行存款的清查
1.由财务科负责,采用与集团公司内部银行核对账目的方法进行。在同内部银行核对账目之前,应先详细检查本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正确性和完整性,然后根据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核对完毕后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存档;
2.银行存款的清查每月一次,必须在次月10日前核对完毕,同时,每季度与内部银行面对面核对一次;
3.《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必须由出纳以外的财务人员编制,由会计主管审核。
(三)债权债务的清查
1.由财务科和业务经办部门共同负责,若债权债务过多或长期未能清查,应由专人对债权债务进行集中清理,以防止呆账、坏账的发生;
2.清查应收款项、预付款项时,财务科要与客户或供应商逐一进行核对,对有争议的债权债务要认真清理、核定,重新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对长期拖欠的款项,要明确责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清查个人借款,要每月进行一次,对于借款人既不说明原因又不及时清账,财务科有权从其工资中扣回,并收取10%滞纳罚款;
4.除个人借款外,债权债务的清查一般一年全面核对两次。
(四)库存商品煤的清查
1.清查时间在每月的最后一天,由公司企管部、财务部、计划部、生产部及矿财务科负责人、矿(厂)企管部门负责人共同负责,主要运用技术推算法,确定财产的实际存量;
2.对清查盘点结果要编制《煤炭产品盘点汇总表》,正确反映库存商品煤的账存和实存数量以及盘盈、盘亏数量,并说明盘盈、盘亏的原因。
(五)供应部门仓库材料的清查
1.每月结账之前,由财务科、企管科负责,运用实地盘点法或技术推算法进行局部清查(贵重物资应逐一清查),准确确定库存材料的实际数量,将盘点数量与账面结存数量相核对,发现账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
2.清查过程中注意库存材料的质量以及卡片和实物是否对应,发现霉烂变质和毁损的物资、超储积压的物资以及卡片和实物不符的物资,应及时查明原因;
3.清查结束后,编制《库存材料盘点表》,正确反映库存材料的账实情况,如有盘盈、盘亏、闲置材料,供应科查明原因后报财务科,经矿领导审批后及时上报龙宇国贸,统一调配处置,财务科根据调配结果作出账务处理。
(六)二级库材料和施工现场堆放材料的清查
1.每月20日,由供应科、财务科、企管科负责,区队有一名材料员陪检,分小组全面实地清查。对于二级库存放材料,运用实地盘点法准确确定库存材料的实际数量,与领料单进行核对,发现账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对于施工现场堆放材料清查的重点是:有无材料浪费现象;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材料码放是否整齐;废旧物资是否及时升井等;
2.清查过程中注意库存材料的质量以及卡片和实物是否对应,发现霉烂变质和毁损的物资以及卡片和实物不符的物资,应及时查明原因;
3.清查结束后,由供应科对清查结果进行评比,并尽快拿出奖惩意见,在调度会上通报。
(七)固定资产的清查
1.每年至少在年终决算前清查一次,由财务科、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负责,深入现场逐项盘点清查,核对固定资产实存数与账面数额是否一致、核对设备存放地点与账面记录是否相符。发现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或毁损的,要认真记录,查明原因,弄清责任,妥善处理;
2.检查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及维护情况。要弄清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使用不当的情况;有无保管不妥、维护不够精心的情况;管理制度有无不完善之处。发现不需用或长期闲置的设备,应由机电科和财务科结合登记造册,经矿领导审批后及时上报集团公司职能部门(机电部、龙宇国贸)统一调配处置;发现毁损的设备,要建议及时修复,保证设备完好;发现报废的设备,应查明原因,立即办理报废手续;
3.对清查盘点的结果,要编制《固定资产清查报告表》,正确反映固定资产的账存、实存数量和金额以及盘盈、盘亏、报废的数量和金额,并说明盘盈、盘亏、报废的原因等情况。
(八)在建工程的清查
除年终决算前清查一次外,项目竣工决算前必须进行清查盘点,由财务科、企管科共同负责,准确核对工程完成进度与工程结算价款是否相符,检查是否存在应转而未转入固定资产结算的工程项目。
(九)低值易耗品的清查
年终决算前必须进行一次,由财务科、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负责,清查结束后应编制《在用低值易耗品盘点表》,正确反映低值易耗品的数量,并建立低值易耗品备查账。
(十)银行借款的清查
年终决算前必须进行一次,由财务科具体负责,分别与贷款银行(包括集团公司内部银行)发放的贷款卡逐一进行核对,清查结束后编制《银行借款核对表》。
(十一)年终财产清查
1.清查盘点截止期限:
各类财产物资一律以每年11月30日止的账面数字与实际盘点数为准,凡提前或拖后截止盘点时点的数字,一律按11月30日的数字轧齐。编制年度会计决算时,只需调整12月份的发生额即可得出全年的清查盘点数字。
2.固定资产的清查及分工:
(1)财务科负责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组织领导;
(2)机电科负责矿生产用、非生产用机器设备的清查盘点工作;
(3)行政办负责办公设备及矿领导使用车辆的清查盘点,服务公司负责通勤车辆的清查盘点;
(4)企管科负责矿房屋、建筑物的清查盘点;
(5)各职能科室及固定资产管理使用部门要密切配合。
3.流动资产的清查及分工:
(1)财务科负责流动资产清查盘点的组织领导,并负责财务账目与各仓库实物的核对及债权债务、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的清查核对工作;
(2)供应科负责仓库物资的清查盘点(包括在库低值易耗品);
(3)机电科负责生产用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点;
(4)矿行政办负责非生产用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点。
4.在建工程的清查盘点:
企管科负责所管辖的在建工程清查盘点,已完工项目要造册登记,做出竣工决算,报财务科进行账务处理。
5.清查盘点的具体步骤和要求:
(1)财务科要在进行财产清查之前,将有关账目登记齐全,结出账面余额,并抓紧与相关部门核对账面数字,确保于12月10日前将截至11月30日的账目全部核对完毕,做到账簿记录完整,计算正确,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为财产清查提供正确可靠的账面记录依据;
(2)物资管理部门和保管人员,应及时将截止到清查日止的所有经济业务,办好出入库手续,全部登记入账,并结出余额。对所保管的各种财产物资,应整理排列整齐,挂上标签,标明品种、规格和结存数量,以便盘点核对;
(3)财务科和物资管理部门要准备好清查盘点用的计量器具和各种表册;
(4)物资管理部门所管辖的财产物资,都要在日常永续盘点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盘点。以件计量的物资,要逐件盘点;以重量计量的物资,该过磅的过磅,需打方测量的要反复核准;属计量罐内的液体物资,要反复测量,准确计算。对盘点实物中发现的数量、质量等问题,要查明原因,填写《盘盈、盘亏、毁损登记表》,拿出处理意见。在盘点中一律不得以估计数量代替实物盘点,一经发现将对责任者作严肃处理,同时,坚决杜绝白条抵库现象的发生;
(5)财务科要派人员参与各项财产物资清查盘点的全过程;
(6)各部门要根据责任分工,将财产清查盘点资料于12月15前上报财务科,财务科审核汇总后于12月20日前报矿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的财产清查报告,于年终决算前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如因责任事故延误上报时间,矿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6.年终财产清查的组织领导。为保证年终财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矿设立财产清查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领导担任,成员由财务、机电、企管、供应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财产清查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财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成员由财务、机电、供应、企管等职能部门的责任人或分管人员组成,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要积极配合,做到人员、任务、时间三落实,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如造成此项工作滞后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给予经济罚款,按期完成工作任务者给予适当奖励。
四、信息传递
(一)本标准输入信息
1.各类资产截止清查基准日账面数据;
2.各责任管理部门的资产管理台帐;
3.各项资产的实际盘点数据。
(二)本标准输出信息
1.库存现金盘点表;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3.库存材料盘点表;
4.煤炭产品盘点汇总表;
5.固定资产清查报告表;
6.盘盈、盘亏、毁损登记表;
7.在用低值易耗品盘点表;
8.财产清查报告;
9.清查结果上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后的批复,财务科根据集团公司批复所做的相关业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