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对外招待制度,按照谁招待、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执行;
(2)严格控制招待费的开支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巧立名目随意列支招待费;
(六)监察建议及要求
1.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下列已查明但尚不够作出纪律处分的行为偏差事实,报矿主要领导审批后,下达整改监察建议:
(1)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以及重要决策、决议、决定等,应予纠正的;
(2)不执行、不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或存在管理缺陷的;
(3)经营管理决策、计划、指令以及经营管理活动不适当,应予纠正或应予撤销的;
(4)违反我矿选人、录用、任免、奖惩工作原则和程序,所作决定明显不适当的;
(5)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相关规定,需要予以经济赔偿的;
(6)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2.几点要求:
(1)监察建议或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采纳或必须执行。
(2)被检查者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在收到监察建议或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采纳或执行意见,采纳或执行情况要书面报告监察机构。
(3)对监察决定有异议的,被检查者可以在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应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七)补充说明
1.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违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企业按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2)阻挠、拒绝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3)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4)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5)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6)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2.监察人员在监察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矿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2)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3)利用职权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
(4)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
(5)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6)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3.效能监察实施准备的原则要求:
(1)成立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以效能监察人员为主,相关部门派人参与,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技术的人员参加,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不得作为检查组成员;
(2)对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成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及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制度的培训;
(3)收集整理监察依据,理清监察项目的主要业务流程和关键岗位权限,找准主要监察点,明确监察目的、要求和方法步骤,制订实施方案;
(4)向被检查所在部门(单位)发送效能监察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提供效能监察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信息传递
(一)本标准输入的信息包括
新桥煤矿效能监察立项表;新桥煤矿效能监察通知单;新桥煤矿效能监察建议表;新桥煤矿效能监察结果报告表。
(二)本标准输出的信息包括
效能监察的立项、建议和报告内容。
五、标准考核
(一)考核机构
成立新桥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党委书记
副组长:纪委书记
成员:安全副矿长 生产副矿长 经营副矿长、开拓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总工程师 工会主席 政工科科长 纪委办主任监察科科长 保卫科科长 行政办主任 工会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办,纪委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考核方式
1.效能监察的基本程序包括确定效能监察项目、实施准备、组织实施、拟定监察报告、作出监察处理、跟踪落实、总结评审和归档立卷等。
2.效能监察项目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1)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效能监察项目;
(2)矿主要领导直接指定效能监察项目;
(3)监察科调查分析,研究拟定并报批效能监察项目。
3.效能监察组织实施的主要内容是:
(1)向被检查所在部门(单位)通报实施效能监察的目的、要求和相关事宜;
(2)依据效能监察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对有关经营管理者进行检查;
(3)检查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完成管理目标任务的情况;收集与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陈述;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
(4)向被检查及其所在部门(单位)通报检查情况,听取其意见,并予以确认。
(5)会同相关部门对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进行分析,并查找其在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的存在原因,研究提出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意见。
4.效能监察项目实施后,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拟定效能监察报告,并报本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批准。效能监察报告内容包括监察依据、检查过程、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管理控制制度分析和监察建议或决定意见等。
5.纪检监察对监察中发现的需要追究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责任的问题,按权限报批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涉及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对需要进行监察处理的,经矿主要领导批准后,下达监察建议或者监察决定。
6.纪检监察对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意见的落实,及时将效能监察结果及整改情况抄送给企业各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等部门使用。
7.已经完成的效能监察项目资料要及时立卷归档。卷宗应包括立项报告(表)、《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等全部原件资料。
(三)考核应用
1.纪检监察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尚未涉嫌犯罪的违规违纪事实,报矿主要领导审批后,作出监察处分决定: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的。
(2)不按规定追缴,或者不按规定退赔非法所得的。
(3)已经给国有资产或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4)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对管理人员失职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受到通报批评、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处分,在行政处分的基础上分别给予罚款1500元、2500元、5000元、7500元、22500元的处罚。
(5)其他需要作出监察处分决定的。
2.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
新桥煤矿效能监察立项表
年 月 日
项目实施单位 序号
效能监察题目
项目负责人 项目实施人
立
项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