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及时处理。
7.9 钻孔放水前必须估计积水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水压,做好记录。若水量突然变化,必须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7.10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以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必须用矿山救护队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必须及时处理。
7.11 探放老空水
7.11.1 主动探放。当老空水不在河沟或重要建筑物下面,排放老空内积水不会过分加重矿井排水负担,且积水区之下又有大量的煤炭资源急待开采时,这部分积水应千方百计的排出来,以彻底解除隐患,
7.11.2 先隔离后探放。与地表水有密切联系水力联系的老空水雨季可能接受大量补充;或老空的涌水量较大,水质不好(酸性大);或为避免长期负担排水费用,对这种积水区应先设法隔断或减少其补给水量,然后再进行探水。若隔离水源有困难无法进行有效的探放,则应留设煤岩柱与生产区隔开,待到矿井生产后期再进行处理。
7.11.3 先堵后探放。当老空区为强含水层或其他水源水所淹没,出水点有很大的补给量时,一般应先堵住出水点,然后再探水放水。
7.11.4 先降压后探放。对水量大、水压高的积水区,应先从顶、底板岩层打穿层放水孔,把水压降下来,然后再沿煤层打探水钻孔。
7.12 探放断层水
7.12.1 预测采掘工作面前方或附近有断层存在,但断层位置和含(导)水性不清,有可能突水时,必须探水。
7.12.2 采掘工作面前方或附近有含(导)水断层存在,但具体位置不清,或控制不够严密时,必须探水。
7.12.3 采掘工作面底板隔水层厚度与实际承受的水压都处于临界状态(即等于安全隔水层厚度和安全水压的临界值),在掘进工作面前方和采面影响范围内,是否有断层情况不清,一旦遭遇有可能发生突水时,必须探水。
7.12.4 井巷工程接近或计划穿过的断层浅部不含(导)水,但在深部有可能突水时,必须探水。
7.12.5 断层已为巷道揭露或穿过,暂时没有出水表征,但由于隔水层厚度和实际水压已接近临界状态,在采动影响下,有可能引起突水,需要探明其深部是否已和强含水层联通,或有地板水的导升高度时,必须探水。
7.12.6 根据井巷工程和留设断层防水煤柱等的特殊要求,必须探明断层时,必须探水。
7.12.7 采掘工作面接近推断含水断层100m时,必须探水。
7.12.8 采掘工作面距已知含水断层60m时,必须探水。
7.12.9 采区内小断层使煤层与强含水层的距离缩短时,必须探水。
7.12.10 采区内构造不明,含水层水压又大于2~3Mpa时,必须探水。
7.13 探放陷落柱水
7.13.1 对导水性好、涌水量大的陷落柱,除按规定留设防水煤柱外,还应立即对陷落柱进行注浆,切断强含水层的水源通道。
7.13.2 对区域地下水位以上的陷落柱,充填比较结实,未与地表其它水体发生水力联系者,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少留或不留防水煤柱,但对雨季高水位时,有可能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陷落柱,必须制定专门的防治水措施,并报上级批准。
7.13.3 对陷落柱有水,但含(导)水性不强,深部充填胶结良好,与强含水层水力联系不密切者,在利用探查孔(必要时应增加注浆孔)适当注浆加固后,可不采取特殊防范措施。但回采时须按规定留设防水煤柱,掘进时应在安全边界以外绕行;岩巷须穿过陷落柱时,应预先全断面注浆。巷道支护的要求与通过导水断层时相同。
7.14 探放含水层水
7.14.1 顶板含水层水的探放
7.14.1.1石门揭露含水层之前,应按要求预留超前距,布置扇面形钻孔进行超前探水。
7.14.1.2在开拓井巷之前,回采导水裂隙带可能破坏顶板含水层时,应通过附近巷道的实际观测,找出构造裂隙发育而可能突水的地段,布置探查孔,进行放水试验,了解水压和水的补给量、储存量、将水放出来后进行回采。
7.14.1.3通过探查,证实本含水层与强含水层或其他水体未发生水力联系,且采区有足够的排水能力时,可在采区最低部位首先回采,实际采动放水;也可以结合生产开拓的需要,直接在含水层内掘巷道放水。
7.14.2 底板含水层水
7.14.2.1 地面钻探。钻探或勘探钻孔必须加强封孔和必要的隔离止水工作,防止出现导水钻孔。
7.14.2.2 地面物探。根据条件和可能,应积极采用地震勘探、电法勘探、孔间透视和航空遥感等手段。
7.14.2.3 井下物探(放射性测量)
7.14.2.4 钻探。这是目前检查的主要手段。
8.检查与考核
本管理工作有地质测量部进行检查与考核
9.报告和记录
9.1 钻孔质量验收通知单由地质测量部发放,接收单位签字留底,地质测量部保存。
9.2 钻探结束后应及时上报调度室钻探情况。
10.附注
10.1本管理标准由地质测量部负责人周才顺编写。
10.2本管理标准由分管矿领导周金祥负责组织会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