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为实现煤矿生产的持续稳定,必须结合生产实际,认真学习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煤炭工业部编1996年版)、《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编2003年版)]。在学习中我们发现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存有诸多不严谨之处:在事故处理和个别条文规定上存在缺陷,个别条文规定甚至与国家某些规定相违背,不能很好地适应、指导日常的煤矿安全生产。本文联系当今我国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之现状,在此予以探讨。
一、在事故处理中的缺陷
2002年5月31日,某监狱煤矿通防监区罪犯李某私自动用木工多用机床在对木料进行刨光处理时,刨刀碰及木料节疤处,造成木料跳起,致使右手碰及木工多用机床锯片上,由于锯片未上防护罩,伤及右手食指末节1/3处,尚有皮肉相连。经医生诊断及与本人协商,截去右手食指末节。在事故处理中,参照《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煤炭工业出版社199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