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并对被选方案进行优化,既要发挥学术性团体、专业性咨询机构的作用,更要整合政府不同机构内部的各种“智囊团”的作用,使不同部门制定的政策通过“智囊团”这一桥梁得到相互协调、配套,增加政策执行的预期性和稳定性。
(四)完善政策执行的监控系统。
政策执行监控是保证政策得以顺利实施的条件之一。完善的政策执行监控能够减少政策执行中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政策执行监控系统建设包括三个方面:监控主体建设、监控信息系统建设以及监控资源的增加。首先,完善监控主体地位,权力来源与配置。政策执行者之所以挑战中央政策的权威性,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政策执行监控机构法律地位低,权威性不够;隶属于一级政府,受权力干扰大,独立性不强。造成下级监控上级、部门监控政府。这种由于机构设计的先天缺陷导致监控效率递减,监控行为流于形式。比如煤矿安全监察部门隶属政府,在受到政府权力影响情况下,不能很好履行监控职能。改变这一现象就通过立法,以法律保障监控部门独立的地位,赋予更大的监控权力,增强权威性,使监控做到“有法可依”“有权可依”,其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政策执行的监控系统,收集处理政策执行的完整信息,建立信息控制系统。例如,煤矿安全监控部门可以要求煤矿企业安装瓦斯监控系统,监控部门远程微机管理,对煤矿企业的瓦斯浓度达标开采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控。最后,加大对监控部门的资金、技术设备、人员编制方面的倾斜政策。资金、技术设备、人员是监控行动得以开展的前提条件,必须改变现在监控部门资源不足的情况,使政策执行得到充分的资源支持,避免由于资源不足导致的“下有对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