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要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坚决做到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对只顾经营、不顾安全,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并经多次检查仍不改正的,除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外,要采取依法取缔、强制拆除等方法。对于既不能根本解决,也不能采取有效消防安全措施的,严格依法查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用法律手段推动整治工作的深入发展。
三、有关职能部门整治合力要到位。
做好“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仅靠公安部门有限的监管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联动起来,明确整治重点和目标,突出本行业(系统)“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整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商登记和年审时要把好存有“三合一”现象的建筑企业的市场准入关,对检查中发现的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合一”企业,及时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建设、安监、土地、规划、房管等部门,要对“三合一”建筑进行清理整顿,并加强规划建设,强化安全监管,超前控制,杜绝新的“三合一”建筑出现。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三合一”建筑内企业劳动用工的管理,保护“三合一”建筑内企业从业人员的权益。乡镇安监科、综治办等基层人员要积极发挥作用,对乡镇“三合一”建筑实行全方位监控,防止失控漏管,形成强大的整治合力。
四、长效管理措施要到位。
“三合一”建筑的存在,没有季节性和突发性,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产物。因此,“三合一”建筑的消防安全整治是一项长期性和持久性的工作。一是要齐抓共管,严把源头关。“三合一”建筑的形成不是突然的,也不是变幻莫测的。任何建筑建设之初都必须经过规划、立项、审批、发证等环节。公安、规划、建设、消防、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章办事,严格把关。建筑立项、设计等环节中要明确使用功能,建筑设计未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投入施工。建设和消防部门要控制业主擅自变更建筑原有的使用功能,严禁将居住楼改为生产型建筑,更不允许改为集生产、经营、住宿、仓储为一体的“三合一”建筑;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必须责成“三合一”场所业主前期主动整改火灾隐患,取得“消防检查合格意见”后方可办理。各有关部安全生产门要实行齐抓共管,互相监督,责任同担的工作模式,从源头上控制和制止“三合一”建筑的产生。二是要强化督察考评,抓好进度和质量双落实。各地政府、公安机关要加大督察力度,对“三合一”整治工作进度、质量定期开展检查,对工作失职、进度拖拉、质量不高的单位和个人,要结合相关考评工作进行通报。对工作不落实的单位或火灾隐患严重且长期得不到改善的地区,要开展执法帮扶,保证整治活动底数清、情况明、措施实、效果好。对于发生有影响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落实奖惩措施。三是要健全监管网络,落实长效措施。各地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完善联动制度,整合警力资源,实现对“三合一”和各类火灾隐患的综合执法。公安机关要将“三合一”场所监管纳入治安防控工作,充分发挥保安队伍派驻单位、乡村、社区居民区的点多面广的优势,加强对“三合一”场所的动态监控,建立定期“回访”制度,防止“回潮”现象,巩固治理成果。要积极依靠和发挥乡镇(街道)、企管站、安监站、村镇办、城管队等基层单位和治保会、流动人口管理办等组织的作用,开展对“三合一”场所的群防群治。要结合各类“三合一”场所的产业特点和历史成因,提请政府或动员有关单位建设员工集体宿舍和职工公寓,实行以集中居住、集中服务、集中管理为内容的集宿管理。通过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不断建立和完善“三合一”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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