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956年国务院发布了<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1991年2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的第75号令,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保证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1989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原劳动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等程序进行了规定。为履行安全生产群众监督检查职责,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组织进行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等也作出了规定。 企业在发生事故后,应及时进行事故报告,尤其是伤亡事故,更应该完整、准确地进行事故报告工作。所谓伤亡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伤亡事故的报告处理,国务院专门颁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对于企业的伤亡事故管理,则应当把全部伤亡事故,进行全面管理,包括轻伤事故。无论上级机关要不要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企业自身必须把轻伤事故包括在严格管理范围之内。 按国家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