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明确了我国推行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是国家授权特定行政机关设立的专门监管机构,以国家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机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管、纠正和惩戒的工作。在我国,国家授权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法规制度、监管组织机构和监管工作实践构成体系。这一体系还与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监督,工会组织、社会舆论、社区的监督相结合。 1982年2月原国家劳动部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年国务院发布了《矿山安全监察条例》。1983年5月,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同意对其他行业全面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和违章经济处罚办法。1997年1月,原劳动部发布了《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明确了任何建设项目(工程)必须接受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和验收。 1、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的职权 (1) 对遵守、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各项规定的情况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2) 对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特种设备、严重哟害作业场所、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预防性审查认可或认证; (3) 对重大隐患、严重职业危害,以及不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