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携带卖煤矿的960万元后潜逃,一审被判12年。男子不服,提起上诉。贵阳中院昨日开庭对此案进行二审。
2013年11月,被告人杨某在明知自己没有三都县中和镇朋彩煤矿的处分权、且没有朋彩煤矿的法人及股东授权的情况下,以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伪造的朋彩煤矿印章诱使被害人贵州大西南矿产有限公司法人李某某相信其有权处分朋彩煤矿,并与李某某签订了《煤矿购销协议》,受害人于2013年11月10日依约向杨某支付960万元定金,杨某在得到960万定金后逃匿。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将其抓获归案,12月9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贵阳警方刑事拘留。
2016年3月22日云岩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犯合同诈骗罪向云岩区法院提起公诉。
27月13日,云岩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杨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被告人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贵阳中院提起上诉,贵阳中院于2016年10月19日开庭对此案进行二审。
庭审中,被告人杨某辩称其主观上没有骗人故意,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其有权处分朋彩煤矿,其与被害人李某签订的《煤矿购销协议》真实有效,此案应为民事纠纷。
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只是代公司法人与大西南公司签订的合同,有委托书可以证明,是一个民事行为,且大西南公司最终以2400万元收购了朋彩煤矿,并未给其造成损失,所以被告人杨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此案,贵阳中院将择期宣判。(记者 左春林 来源:贵州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