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也出台过“矿主陪矿工一起下井”的风险捆绑方法,但总是流于形式。归根结底,恐怕还在于所有的预防投入都斤斤计较——计较关停安全条件不达标的大煤矿,会带来职工下岗、税收减少的不良影响,因此总采取打击一些小民营煤矿的选择性执法;计较以往的历史投入不足缺口太大,只管煤矿收税不管地方投入,让千疮百孔的煤矿安全网混一天算一天……
更为要紧的是,矿难的事后成本总是沦落为“沉没成本”,如果真要细算如此高昂的成本付出,有关责任官员是否该引咎辞职乃至被追究党纪国法?地方政绩考核是否该一票否决?分析得头头是道的法律体系不完善、技术落后、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老问题,是否应动用各种制度手段加以治本?
“不要带血的煤”听起来振聋发聩,但如果不能彻底改变矿难的事后成本总成为“沉没成本”这一灰色规律,我们的煤矿就无法摆脱以生命价值为代价来换取煤矿GDP的“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