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中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主要领导人,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经营者,对本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本单位安全生产在内,负全面责任。作为一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经营者,有责任、有义务在搞好本企业生产建设的同时,搞好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责权统一,把安全与生产真正统一起来,把安全寓于生产之中,切实克服“两张皮”的现象。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经营者也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