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的,也可向省一级劳动部门申请复议;对省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或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但应注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当事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60日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其管理职权时,当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既不同于行政诉讼行为,也不同于信访、行政仲裁等行为,而是一种行政机关的活动,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一种较为规范的活动。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所施行的是多级复议制。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负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制度。根据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来看,当事人可以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1、对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等《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不服的;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3、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5、《行政诉讼法》规定受理的其他行政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权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若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当事人对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向市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若当事人先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并对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时,当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市安全生产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