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中的当事人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法人。具体指一切企业、非国有经济和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法人、主要领导人和职工。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改进和提高行政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规定说明了二个问题:一是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这种处罚是违法的,或者是不符合事实,应如何告状;二是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置若罔闻,既不告状也不执行处罚决定,该如何处理。
对第一种情况,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当事人若对行政处罚不服,既可以向作出处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例如:当事人对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地(市)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地(市)一级安全生产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