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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知识问答/如何依据《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2019-04-19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这条规定是对从事与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和矿山企业的作业人员法律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所规定的特种作业范围包括: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煤矿井下瓦斯检测作业、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符合该标准定义的其他作业。

各类工厂、矿山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矿企业安全规程,对不同的工厂、矿山企业的特殊工种做出了具体规定,如原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特殊工种包括:“瓦斯检查员、爆破工、信号工、把钩工、电工和各种设备司机以及其他技术性较强工种的工人”;原冶金部门制定的《冶金矿山安全规程》规定的特殊人员包括:“要害岗位,重要设备的作业人员,信号工及其他特殊作业人员。”

因为特殊工种作业与企业的安全生产有密切相关的特殊性,因此,企业必须从法律的角度上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复审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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