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三违”
166.话机距迎头或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的。
167.掘进巷道轨道铺设滞后迎头60米以上的责任人
168.采煤工作面联网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机运专业
(一)严重“三违”
167.矿井主要提升装置的提升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
168.重、特大机电运输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169.滚筒驱动皮带机,没有使用经检测合格的阻燃胶带的。
170.井下带电作业的或防暴电器失爆的责任人。
171.无安全措施在井下从事烧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主要负责人。
172.造成绞车过卷的责任者。
173.车辆运行(含皮带、溜子)期间,扒、蹬、跳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的。
174.提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上下山中途,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
175.斜巷运输过程中行车行人或行人行车的。
176.推车工不负责任,造成坠物或跑车的。
177.斜巷提升超挂车、放飞车的。
178.乘坐电机车(电瓶车)及矿车的。
179.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
180.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的。
181.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的责任者。
182.螺丝隔爆结构的螺纹 合丝数少于6丝的责任者。
183.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使用者。
184.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185.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标志的。
186.斜巷提松车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187.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的司机。
188.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者。
189.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动车者。
190.乘罐笼私自拉开罐笼门的。
191.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倒闸操作票制度的。
(二)一般“三违”
192.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的。
193.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的。
194.用千不拉起吊重物,千不拉的额定起吊吨重小于起吊重物吨位的。
195.井下用绞车起吊重物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