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0.5m以内的煤粉的。
255.无故将停放车辆压道岔的。
256.井下运输装卸东西时,不采取可靠封车稳车措施的。
257.罐笼未到位,开推车机推动矿车的。
258.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的。
259.用机车牵引车数超过规定的责任者。
260.车辆掉道,用电机车或电瓶车牵引复道的。
261.在车场顶车时,不在同一轨道上顶车的或非车场顶车的。
262.在非车场顶车不挂肖环的;前方无专人开路或顶车数超过规定的。
264.电机车开反向运行档而进行停车的司机。
265.2.5吨电瓶车拉车数量超过6辆的责任者。
266.5吨电瓶车拉车数量超过12辆的责任者。
267.电瓶车在有架空线轨道上行驶的司机。
268.输送机停运时开动给煤机放煤的。
269.罐笼运行期间,进行交接班的扒勾工或信号工。
270.在井上、下顶车或罐笼运行期间,阻车器打开的或人员离阻车器2米以内的。
271.乘人期间,所有的挡、阻车器没全部闭合,车辆向井口方向移动或井口两端5米内有车辆或其它物件的责任人。
272.用V型车装运设备、材料的责任者。
274.机车司机在开车前没发开车信号的。
275.大型设备在运行期间不按时巡检,填写运行日志者。
276.发放的矿灯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者。
277.使用三个月以上的小绞车不用混凝土浇灌基础的。
278.小绞车安装后 在未经验收,发放运行许可证前使用的。
279.井下使用手持式电钻工作而无措施的。
280.主井绞车在运行期间,擅自进入井口栅栏内的。
281.绞车扒勾工对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严重及封车不好不制止的。
282、井下运输机运行期间各转载点不开喷雾或停运期间不关喷雾的。
283、违反规程规定推车的。
284、斜巷提升松车时,扒勾工不及时进入安全峒或扒勾地点不符合要求的。
285、电机车、电瓶车进入弯道前未示警的。
286、斜巷起空勾头不跟人的。
287、两列(辆)电机车或电瓶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上行驶时,间隔不小于100米,不使用红尾灯的。
288、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不检测瓦斯浓度使用的。
289、防爆电气设备缺少“两证一标志”的分别追究购货、入井、使用者的责任。
290、井下电缆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责任人。
291、在检修煤仓或溜煤眼上口的机头卸载滚筒部分或整改支架时,煤仓上口部封口或封口不严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292、压风机风包安全阀、稀压阀安装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的。
293、破碎机前后无挡煤矸帘的责任人。
294、破碎机处的安全保护失效急停开关不起作用不及时处理的。
295、破碎机不起作用,致使大块矸石煤块进入运输系统得责任者。
296、未经调车员同意,中途拦截电机车的或在电机车未停稳,强行从车上取销环的。
297、在井下私自打开矿灯灯头者或损坏矿灯造成失爆者。
298、检修或搬迁设备前不见查瓦斯浓度的。
299、运输机液压联轴节的易熔塞,用其它材料代替的责任人。
300、使用中的溜煤眼上口不按规定设置栅栏及警示灯的。
301、在运行线路上不切断架空线电源检修电机车的。
302、不按规定进行人行车,主付井提升装置钢丝绳试验的。
303.站在道心头不及上身伸入两车之间摘挂钩的扒勾工。
304、车场存车个数超过规定的。
305、抢险救灾装备维修、存储不符合规定的。
306、井下电缆、胶带没有按规定进行阻燃等试验的。
307、皮带保护不齐全可靠而操作皮带的责任者。
308、对私自调动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
309、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