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11人(6名安全员、4名瓦检员、1名电钳工)顶替上岗。事故当班共6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员2名、瓦检员2名、电钳工2名),只有1名瓦检员、1名电钳工持证上岗,1名瓦检员证照过期,3人顶替上岗。
(5)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长虹煤业调度室、安全科、生产技术科、机电科、通风科、地测防治水科等主要生产性科室没有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技术人员,“有证无人”现象严重。
2.联盛公司
2016年12月份以来,联盛公司对长虹煤业进行了8次检查,填写了隐患责令整改书。
联盛公司在所属煤矿设有驻矿安检站,派有驻矿安检员,履行安全检查、督促所驻煤矿进行隐患排查等职责。联盛公司驻长虹煤业驻矿安检站共有5名驻矿安检员,站长为李拴喜,事故当班驻矿安检员为李波。
(二)地方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1.长治县煤炭工业局
长治县煤炭工业局依法履行对辖区内煤矿的安全监管职责,同时对煤矿派驻安检员进行驻矿现场安全监管。长治县煤炭工业局在该矿派驻安检站,有驻矿安全检查员五名,站长为董林兵。
按照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煤矿实行包矿巡查和完善驻矿安全检查制度的通知》(长政发[2009]95号)文件,长治县成立有五人包矿巡查组具体履行政府安全监管检查职责,包矿巡查组人员组成、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由县煤炭工业局负责。五人包矿巡查组对该矿进行巡回检查,组长为王岩波。
经调查,2016年12月份以来,五人包矿巡查组暨南宋煤管站对该矿进行了9次检查(除去春节放假),下达了包矿巡查整改指令书。长治县煤炭工业局对该矿进行了4次检查,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2.长治县委、县政府
按照《长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长副县长工作分工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6]89号)文件,常务副县长李文斌负责工业经济、安全生产等工作,分管县煤炭局、县安监局等部门。
按照《长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的通知》(长县政发[2016]41号)文件,副县长贾晓伟为长虹煤业等5座煤矿的挂牌责任人。
长治县委、县政府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规定不到位;2016年8月至今由县长助理申德光主持长治县煤炭工业局工作,未及时配齐班子领导;对长治县煤炭工业局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力。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报告情况
(一)事故经过及抢救情况
2017年3月8日22时30分,长虹煤业股东代表周青调的助理蔡明景和安全副矿长宋计生在矿调度室组织召开班前会,参加会议的人员有29人,会上宋计生安排零点班的主要工作是清理卫生,为第二天的复产复工验收做准备,并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
事故当班由宋计生带班下井。22时45分左右,宋计生、长治县煤炭工业局驻矿安检员刘昱、联盛公司驻矿安检员李波、通风助理程小峰等27人入井。15#煤层作业的有11人,由班长李站峰带领。3#煤层3101综采工作面作业的有16人,有宋计生、程小峰、瓦斯员宋庆永、电钳工宋帅、班长杨全庆,杨全庆负责第二部胶带输送机的开停工作,王金平负责第一部胶带输送机的开停工作,清煤工杜毕亭等5人负责清理运输顺槽与联络巷交岔点往机头方向浮煤,组长赵大勇和冯天芳、赵鱼胜、赵鱼水、张延荣共5人负责清理运输顺槽与联络巷交岔点往机尾方向浮煤。
赵大勇带领赵鱼胜、赵鱼水、冯天芳、张延荣4人入井后,23时许到达3101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和联络巷交岔点处,发现该处巷道底板上积煤较多,赵大勇就安排清煤,清煤时赵大勇带领冯天芳在交岔点调度绞车处清煤,赵鱼胜、赵鱼水、张延荣3人在靠工作面方向清煤,清煤过程中顶板还在陆续的漏渣漏煤。3时50分左右,顶煤突然垮落将在现场清煤的5人埋住。
事故发生后,该矿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自行抢救。在工作面检查的宋计生听到响声后立即跑到3101运输顺槽查看,看到冯天芳、赵大勇被冒落的顶煤压在交岔点的调度绞车处,赵大勇躺在地上、胸部以下及右臂被冒落的煤埋住,冯天芳坐在地上,双腿被冒落的煤埋住。于是宋计生跑到绞车处把冯天芳从煤堆下拖了出来,听到喊声后先后赶到的宋庆永、程小峰、宋帅将赵大勇从煤堆下拖出。在救出赵大勇和冯天芳后,宋计生打电话到15#煤层叫工人进行救援。宋计生安排宋庆永和程小峰带领工人分两组用担架将受伤的赵大勇和冯天芳抬到地面,然后和当班人员继续进行救援,赵鱼胜、赵鱼水、张延荣先后被挖出,宋计生组织工人用担架将3人抬到地面。7时28分,井下人员全部升井。
宋计生在向调度室报告了事故情况后,随后把事故情况向蔡明景进行了报告,蔡明景立即将事故情况向周青调进行了报告。周青调、蔡明景、矿长宋和平安排人员在主斜井井口接应,同时安排车辆在主斜井井口待命。赵大勇、冯天芳、赵鱼胜、赵鱼水、张延荣分别于4时36分、5时03分、5时56分、6时09分、6时38分被井下人员抬至地面。赵大勇被送往长治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冯天芳被送往长治县立新正骨医院进行治疗。赵鱼胜、赵鱼水、张延荣3人被送往长治市人民医院,行走到长治县八义村附近时,护送人员发现3人停止呼吸,遂就近送往长治县人民医院,经医生检查3人已经死亡。
(二)事故报告情况
3月9日4时02分,矿调度值班室接到宋计生的事故报告。宋计生在向调度室汇报了事故情况后,立即将事故情况向蔡明景进行了报告,蔡明景接着将事故情况向周青调和宋和平进行了报告。宋和平于7时20分向长治县煤炭工业局报告了事故情况。8时,长治县煤炭工业局将事故情况向长治煤监分局进行了报告。
长虹煤业未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本起事故属迟报事故。
四、事故类型、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本起事故为顶板事故。本起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35.9万元。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3101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与联络巷交岔点由旧巷扩刷而成,临近断层且煤层节理发育,顶煤离层;现场作业负责人赵大勇在该处出现顶板漏煤的情况下未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继续在漏煤区域清煤,上覆煤层突然垮落,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2.间接原因
(1)长虹煤业技术管理不到位。3101运输顺槽掘进遇到旧巷时仍然采用常规设计,未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事故地点及井下采用锚网支护的巷道中用于支护的锚杆、锚索上安设有链环,用于掘进过程中起吊重物使用。
(2)长虹煤业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管理。3#煤层配采项目建设过程中,虽签订有施工、监理合同,但施工作业实际由矿方实施,施工现场也没有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3)长虹煤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当班矿长安排无证人员顶替上岗,无法正确履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
(4)长虹煤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井下作业人员教育培训不严格,部分新招录人员未经考试便入井作业,安全防范意识不强;井下安全员、瓦检员、电钳工顶替上岗、人证不符现象严重。
(5)长虹煤业调度室、安全科、生产技术科、机电科、通风科、地测防治水科等主要生产性科室没有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有证无人”现象严重。
(6)联盛集团未认真落实主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长虹煤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现场检查不认真,未发现长虹煤业在施工技术管理、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方面的问题。对该矿3#煤层配采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及批复过程中未能严格把关。3月5日对该矿进行节后复产复工初验,验收工作不严不细。
(7)长治县人民政府、长治县煤炭工业局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规定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力。对长虹煤业检查不严不细,对长虹煤业在施工技术管理、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失察。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较大责任事故。
六、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处理建议(32人)
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人)
1.赵大勇,男,42岁,汉族,群众,长虹煤业杂工队清煤工,事故现场作业负责人。事故当班带领赵鱼胜、赵鱼水、张延荣、冯天芳4名新工人作业,在3101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与联络巷交岔点出现顶板漏煤的情况下未组织作业人员撤离,而是继续在漏煤区域清煤,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
建议:赵大勇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宋和平,男,62岁,汉族,中共党员,长虹煤业矿长,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全矿安全生产工作。在3#煤层配采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正确履行建设单位的责任,与周长红合谋签订施工、监理合同以骗取有关部门的批复、验收;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排无证人员顶替安全员上岗,无法正确履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井下作业人员教育培训不严格,安排人员顶替考试,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上报事故,对事故的迟报负直接责任。
建议:宋和平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34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吊销其矿长安全资格证(证号:14114010500054),终身不得担任矿长职务。发生事故后迟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10.2万元80%的罚款,计人民币8.16万元。
3.周长红,男,45岁,汉族,群众,山西煤炭建设监理咨询公司监理工程师,长虹煤业3#煤层配采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长虹煤业3#煤层配采项目建设过程中,伪造施工单位山西开源益通矿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合同、监理单位山西煤炭建设监理咨询公司的监理合同;编造施工组织设计,提供虚假的监理相关资料用以施工和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
建议:周长红的行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及行政处罚人员(29人)
4.杨全庆,男,50岁,汉族,群众,长虹煤业杂工队3#煤层班长,事故当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当班安全检查不认真,未能发现事故现场顶板漏煤的安全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由长虹煤业解除其劳动合同。
5.杨涌,男,31岁,苗族,群众,长虹煤业原总工程师,负责全矿技术工作,2017年2月已辞职。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在3101运输顺槽掘进遇到旧巷时仍然采用常规设计,未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鉴于事故发生时本人已辞职,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522601198510296817)。
6.程小锋,男,38岁,汉族,群众,长虹煤业通风助理。事故当班对矿长宋和平安排其顶替3#煤层安全员岗位未予拒绝,对事故隐患失察,对本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