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由联盛公司撤销其长虹煤业通风助理职务。
7.宋计生,男,54岁,汉族,群众,长虹煤业安全副矿长,负责全矿安全管理工作,事故当班带班下井矿领导。没有严格履行职责,未能发现事故现场巷道断面变形、顶板漏煤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当班程小锋等3人顶替特种作业人员上岗的隐患失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由联盛公司撤销其长虹煤业安全副矿长职务,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证号:14114020500206)。
8.崔雷红,男,57岁,汉族,群众,长虹煤业生产副矿长,负责全矿生产管理工作。矿井生产管理不到位,事故地点及井下采用锚网支护的巷道中用于支护的锚杆、锚索上安设有链环,用于掘进过程中起吊重物使用,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由联盛公司撤销其长虹煤业生产副矿长职务,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140421195909155213)。
9.周青调,男,53岁,汉族,中共党员,长虹煤业股东代表,具体处理长虹煤业日常事务。对长虹煤业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5号)第十八条第(一)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万元。
10.李波,男,41岁,汉族,群众,联盛公司驻长虹煤业安检员,事故当班驻矿安检员。履行职责不到位,未能发现事故现场顶板漏煤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当班程小锋等3人顶替特种作业人员上岗的隐患失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由联盛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
11.李拴喜,男,46岁,汉族,群众,联盛公司驻长虹煤业安检站站长。履行职责不到位,驻矿期间对长虹煤业的安全检查不认真、不仔细、不全面,对该矿在施工技术管理、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失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由联盛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
12.张彦奇,男,30岁,汉族,中共党员,联盛公司安监处处长,负责公司下属各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公司下属各煤矿驻矿安检站的管理。对长虹煤业的日常检查不认真、不仔细,未发现长虹煤业在施工技术管理、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驻矿安检站管理不严,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
13.秦书仓,男,51岁,汉族,群众,联盛公司培训处处长。负责公司下属各煤矿的安全培训管理工作。未发现长虹煤业在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
14.张俊良,男,51岁,汉族,中共党员,联盛公司安全副总经理,负责公司下属各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作为长虹煤业3#煤层配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组副组长,验收时审查、把关不严;3月5日带队对该矿进行节后复产复工初验,验收工作不严不细,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
15.赵有功,男,51岁,汉族,群众,联盛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公司下属各煤矿技术工作。未发现长虹煤业生产技术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作为长虹煤业3#煤层配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组副组长,验收时审查、把关不严,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
16.常永发,男,54岁,汉族,群众,联盛公司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对公司下属各煤矿生产管理工作。作为长虹煤业3#煤层配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组组长,验收时审查、把关不严,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
17.李法俊,男,52岁,汉族,中共党员,联盛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职责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处室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长虹煤业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8.宋建明,男,45岁,汉族,中共党员,联盛公司董事长、党总支书记,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者,负责联盛公司全面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规定和要求不到位;未有效监督公司领导层及职能处室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长虹煤业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9.刘昱,男,43岁,汉族,群众,长治县煤炭工业局驻长虹煤业安检员,事故当班驻矿安检员。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未能发现事故现场顶板漏煤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当班程小锋等3人顶替特种作业人员上岗的隐患失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长治县煤炭工业局予以解聘。
20.董林兵,男,51岁,汉族,群众,长治县煤炭工业局驻长虹煤业安检站站长。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该矿在施工技术管理、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失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长治县煤炭工业局予以解聘。
21.王岩波,男,40岁,汉族,中共党员,长治县煤炭工业局南宋煤管站站长兼五人包矿巡查组组长。在安全检查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该矿在施工技术管理、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失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撤销其长治县煤炭工业局南宋煤管站站长兼五人包矿巡查组组长职务。
22.赵红兵,男,39岁,汉族,中共党员,长治县煤炭工业局通风机电科副科长兼长治县矿山救护中队副队长,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任包矿人员。对长虹煤业的监管不严不细,对该矿在施工技术管理、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失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23.李晓平,男,49岁,汉族,中共党员,长治县煤炭工业局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对全县煤矿职工培训工作、三项岗位人员培训持证情况进行监管。2017年春节后组织人员对长虹煤业全员培训考试时不严格,对该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失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撤销其长治县煤炭工业局培训中心主任职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撤销其中共长治县煤炭局党委第二联合党支部书记职务。
24.梁秀前,男,47岁,汉族,中共党员,长治县煤炭工业局基建技术科科长,负责全县建设矿井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对长虹煤业3#煤层配采建设项目管理不到位,对施工单位未在现场进行施工作业,监理单位也未在现场进行工程质量监理的隐患失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25.连二堂,男,48岁,汉族,中共党员,长治县煤炭工业驻矿安检员管理中心主任,负责检查驻矿安检员的工作情况,组织实施驻矿安检员考核工作。工作中未认真检查驻矿安检员的履职情况,对驻矿安检员检查、考核不严格,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26.王小洲,男,53岁,汉族,中共党员,长治县煤炭工业局党委委员、局长助理,2017年春节后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第三组组长,负责对长虹煤业等8座煤矿的职工培训、维修整顿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长虹煤业职工培训、维修整顿等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撤销其局长助理职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撤销其中共长治县煤炭局党委委员职务。
27.李小平,男,51岁,汉族,中共党员,长治县煤炭工业局总工程师,负责全县煤矿基建技术工作,分管基建技术科,包片负责南宋煤管站(该片区含长虹煤业)。对长虹煤业3#煤层配采建设项目管理不到位,对分管的基建技术科管理不严,对所包的南宋煤管站指导不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记过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28.申德光,男,44岁,汉族,中共党员,长治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和分管副县长负责全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2016年8月24日至今主持长治县煤炭工业局工作。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到位,对该局分管领导和业务科室督促指导不力,对本起事故的发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记过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29.贾晓伟,男,39岁,汉族,中共党员,长治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2016年9月7日起为长虹煤业等5座矿井的挂牌责任人。落实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发[2012]54号)不到位,未按要求对挂牌的长虹煤业进行过检查,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其以谈话方式进行诫勉。
30.李文斌,男,45岁,汉族,中共党员,长治县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负责工业经济、安全生产等工作,分管县煤炭局、县安监局等部门。作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对分管的县煤炭局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其以谈话方式进行诫勉。
31.王现敏,男,42岁,汉族,中共党员,长治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对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长治县政府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规定不到位;对长治县煤炭工业局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检查工作监管不力,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彻底,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其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2.裴少飞,男,45岁,汉族,中共党员,长治县委书记。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长治县委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规定不到位;对县煤炭工业局干部队伍建设重视不够,未及时配齐配强班子领导,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
建议:按照晋发(2014)19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的意见》中“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其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34号)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长虹煤业实行整顿恢复机制,整顿恢复四个月。整顿结束后,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合格后方可复工复产。
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暂扣长虹煤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长虹煤业发生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长虹煤业罚款人民币70万元。
4.长虹煤业未按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部分新招入矿人员未经考试便入井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人证不符、无证上岗,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长虹煤业罚款人民币50万元。
长虹煤业未按规定配备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5号)第十八条第(一)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