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备用局部通风机及电源要经常检查,保证完好、可靠。
(二)防止引燃、引爆瓦斯的措施
1、采掘工作面及井下其它地点进行放炮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爆破说明书进行炮眼装填,使用水炮泥,严禁放糊炮,采用正向爆破。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放炮时采用高压喷雾装置熄灭高温火焰。井下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2、严格按规程规定选择使用炸药和电雷管。炸药必须选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绞车等导电体相接触。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井下爆破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发爆器。
3、井下电气设备选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且所有的电气设备均设可靠的接地、短路和漏电保护。所有电气设备、电缆、接线盒、开关等入井前必须经过防爆性能检查,使用过程中必须经常检查,杜绝电气失爆。放炮时,必须按规定切断放炮影响区域内所有的非本安型电源。
4、加强预防性灌浆和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及时进行灭火灌浆和封闭火区。
5、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消除明火的规定。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检身制度,杜绝人员携带烟草及点火工具下井。
6、煤层巷道及半煤岩巷道、石门内距煤层底板10m垂距范围内的掘进工作面不得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装岩机。
7、防止斜巷跑车等易产生金属碰撞产生火花的现象。
8、尾排巷道内必须使用不燃性非金属材料支护。
9、进入井下的管、轨、线必须进行绝缘和可靠接地或使用避雷装置,密闭、盲巷外必须切断管、轨、线等导电物体,防止雷电、杂散电流进入。
10、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进行井下焊割管理。
11、在矿井井下及井口房、通风机房、瓦斯抽放站等周围20m以内严禁明火,在风井井口设置防爆门。所有下井人员不能携带烟火,不能穿化纤衣服。
12、井下电气设备搬迁或检修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0.8%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确认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本设计井下所选的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均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井下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器,必须在瓦斯浓度0.8%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在掘进工作面等瓦斯涌出量较大的地点均设置有瓦斯断电器,当瓦斯浓度超限时,能够自动报警并切断电源。
13、井下严禁撤卸、敲打矿灯。
(三)井下电气安全防范措施
1、井下电气设备选型及保护措施
井下电气设备均选用防爆型或隔爆型矿用电气设备,并具有短路,过电流等保护装置,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井下低压馈电线上设有漏电,闭锁的检漏保护装置。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装置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