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条 钻孔无法按设计参数施工时,钻孔施工单位技术员可根据现场煤岩变化情况调整钻孔参数,汇报防突部门或钻孔设计单位,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按调整后参数施工。
第二十七条 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一氧化碳等异常情况,立即停风、停钻,利用风水三通向钻孔内注水;出现明火时,立即用灭火器扑灭火源,并向矿调度汇报。
第二十八条 钻孔实行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钻机长三人验收制,验收内容:开孔位置、孔径、坡度、方位、孔深、孔口瓦斯浓度等,深度验收采取起钻验收,方位角和倾角的验收采取度量工具测量验收。
(一)安全检查员负责(退杆)验收孔深和开孔位置。瓦斯检查员负责测定孔口瓦斯浓度,钻孔方位、坡度等参数。
(二)钻孔验收后,钻机长、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三人现场在验收单上签字,填写验收意见等。
(三)矿防突(通风)、安监、生产(掘进)等部门每月抽查钻孔施工、验收情况次数各不少于10次。
第二十九条 未按设计参数进行施工的钻孔不得验收;因现场地质条件变化,调整钻孔参数,未经通风(防突)部门值班人员同意而擅自施工的钻孔不得验收;施工现场无钻孔参数测量工具,无钻孔施工图板的不得验收。
第三十条 钻孔封孔技术要求:
(一)底板岩巷穿层钻孔采用合格矿用树脂材料和水泥联合封孔技术,要求封孔至煤岩交界处,封孔管进入煤层不少于煤孔段长度的二分之一,应尽可能实现全煤孔段护孔,进入煤层段封孔管为花管。
(二)普通顺层钻孔采用“两堵一注”封孔方式,钻孔封孔段长度不小于18m;或采用其他经试验有效的封孔材料及方法。
为防止钻孔塌孔,影响抽采效果,顺层抽采钻孔护孔管伸入煤层不小于钻孔深度的二分之一,封孔段以里的护孔管全部为花管,封孔管与花管连接紧密可靠。
(三)封孔管采用壁厚不小于3.6mm、抗压强度不小于1.2Mpa的双抗管。
第三十一条 钻孔封孔、验收完毕后,及时悬挂钻孔管理牌板,内容包括:钻场编号、钻孔号、方位、倾角、孔深、施工负责人、封孔负责人、封孔日期、抽采负压、流量、瓦斯浓度、观测日期、观测人等。
五、抽采计量
第三十二条 抽采计量装置符合下列要求:
(一)瓦斯抽采计量器具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并按规定进行标校。
(二)孔板流量计安装位置符合下列要求:
1.地面抽采泵站、井下抽采泵站、采区抽采主管(地点选择在平台或车场)、上下副巷支管(入口)、钻场、高抽巷、揭煤工作面、底板穿层和顺层钻孔消突评价单元等安装管道参数计量装置,实现分源计量。
2.管径大于150mm孔板流量计安装旁通支管和阀门,要求旁通管的过流断面不小抽采管。
3.抽采钻孔分组安设流量测定装置,挂耳抽采每个钻场为一组,顺层预抽钻孔每5-10个一组,底板穿层钻孔每5-10个钻孔或每个钻场为一组,每个钻孔支管上安设闸阀和浓度测口。
第三十三条 抽采参数的观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面抽采泵站和井下泵站安装孔板流量计时,抽采泵司机负责每小时测定一次抽采浓度、负压、温度、孔板压差等参数,抽采泵站采用人工计量与自动监控相结合,要求每小时记录一次,上报数据以人工测量结果为准;同时观测自动监测装置计量情况,并把自动监测与人工检测两种测定结果分别记录在瓦斯抽采参数记录本上。两者测值出现较大误差时,及时通知通风(防突)科安排处理。
(二)采掘工作面上、下副巷抽采支管路、高抽巷、高位钻场的孔板每天至少测定一次抽采参数,测量后及时将测量结果填写在抽采参数观测牌板上,并做好记录。
(三)重点考察区域钻孔的测定次数根据需要确定。
(四)分组计量的孔板每周至少测定一次。测量后及时将测量结果填写在抽采参数观测牌板上,并做好记录,内容包括:钻场号(或组号)、孔号、孔深、浓度、流量、孔口负压、开抽时间、测定日期、测定人等。
(五)抽采孔施工完毕,及时连孔抽采,测定相关抽采参数。
第三十四条 抽采系统自动监测系统参数设置符合表2要求。

第三十五条 管道参数各类传感器要求每1个月至少标校一次,标校工作由设备生产厂家完成,管道孔板流量计每年至少清理维护一次。管道瓦斯综合参数超过第三十四条范围及时标校,由设备生产厂家完成。
第三十六条 瓦斯抽采量填报符合下列要求:
(一)抽采量要统一换算成标准状况下的抽采量(标准大气压101.325kPa,温度20℃)。
(二)采用自动计量的,应通过监控系统打印抽采日报;采用孔板计量的,根据人工测量结果编制抽采日报。
(三)抽采台帐由负责抽采的技术员审签;抽采日报由通风(防突)科长审核,报总工程师审签;抽采月报由总工程师、矿长审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