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通风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测尘制度,配备专职测尘人员和足够数量的测尘工具,定期测定粉尘浓度,粉尘测定的内容和测定时间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四十条的规定,测定结果要按时报总工程师、付总和公司通风处。
二十、要建立健全综合防尘管理技术资料档案。各种记录、图纸、台帐等技术资料要齐全,记录要准确。
二十一、通风队瓦斯检查员对所管范围的粉尘情况和各种防尘设施的使用、完好情况负有检查、监督责任。安监站安检员对所管范围防尘工作负有监察责任。
二十二、矿每月组织的安全检查要把综合防尘工作列为主要检查内容之一,矿“一通三防”检查组对全矿井下各地点的综合防尘工作每月至少检查两次。
二十三、要积极推广使用自动喷雾、磁化水降尘装置、降尘剂和短孔注水等综合防尘的新技术、新工艺。
二十四、综合防尘奖惩制度。
1.奖励制度
(1)综合防尘方面的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在经过有关技术管理部门批准,现场试验成功并用于生产过程,并通过安监部认定符合安全规定和要求,报请矿安全办公会批准,每项奖励1000~5000元。
(2)综合防尘工作做得出色的单位由安全矿长推荐,可召开现场会向矿所属各单位传授经验,并报请矿安全办公会批准,按质量标准化现场会标准奖励。
(3)综合防尘工作方面的其它奖励,由矿安全办公会讨论决定。
2.惩罚制度
(1)防尘设施不齐全,下“三定表”责令解决而没有按期解决的,矿对责任单位出示部位安全生产黄牌警告。
(2)生产单位没有事先向通风队申请而私自接通水源的,视情节轻重扣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3)防尘设施不齐全的,视情节轻重,扣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4)故意毁坏偷窃防尘设施,擅自拆改防尘管路、擅自开停主管路的,给予责任者罚款直至开除的处罚。
(5)不按巷道冲刷管理制度冲刷巷道和擦拭电缆的,视情节轻重扣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6)巷道内或巷道内设施上存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视情节轻重扣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7)防尘设施齐全但没有正常使用的,视情节轻重扣罚责任者50~100元。
(8)控水管路不关,造成长流水的,视情节轻重扣罚责任者50~100元。
(9)没有按规定进行粉尘浓度测定的,视情节轻重扣罚有关责任单位责任者50~100元。
(10)防尘设施安装不规范的,视情节轻重扣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11)掘进工作面贯通后,生产单位未经通风队许可擅自拆解回收防尘供水管路的,按所拆解回收管路的实际价格扣罚责任单位。
(12)出现上述条款没有包括的并违反了本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由安监站及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分析,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