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躲避峒室,硐室的规格要不小于1.8×2×1.5m(高×宽×深),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要满足绞车、电器及人员躲避的需要。绞车以上12~20m内要进行安全保护,防护采用沿提升方向在巷道一侧打四根迎山工字钢柱或直径不小于160mm的木柱,其间距不小于1m,必须有柱窝,柱窝深度不小于0.1m。
⒋尽量避免使用一部绞车拐弯提升,确需拐弯提升时,需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掘进副总工程师批准,并要求弯道内侧不得兼做人行道,且在巷道装设立滑轮,钢丝绳不得磨棚腿或巷道。
⒌一部绞车利用导向轮导向次数不得多于两次。采用导向轮时,其过卷距离不少于3m(扒装机下安装导向轮除外)。
6.内齿轮绞车的控制必须采用具有正反转控制功能的可逆开关及三联按钮,按钮应固定在司机座位前方的固定架上,确保操作方便。
7.严禁使用一部绞车双向提升。
8.摘挂钩的上部平车场的坡度应不大于7‰。
9.坡度大于7‰的平巷,禁止使用机车或人力推车。
10.采区中间巷使用内齿轮绞车运输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⑴行车时,禁止行人,并由把勾工(绞车司机)负责。
⑵在满足钢丝绳安全系数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提升车数,但都必须使用保险绳和斜巷连接装置。
⑶提升区段内,严禁摘掉滑头和连接装置装卸车或推车。
⑷由于地质条件变化造成临时车场坡度大于7‰时,可采取抬高轨道的措施加以解决,但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
⑸打点信号应放在信号室内。
11.上、下山禁止用空滑头拖拉钢轨,上山掘进禁止采用自拉自的方式上移内齿轮绞车和扒装机。
12.内齿轮绞车对拉运输必须做到:
⑴对拉运输尽量在直线巷道中采用,条件困难时执行本条中的4款。
⑵对拉距离不得超过绞车容绳量。
⑶对拉运输必须使用同型号的绞车和钢丝绳。
⑷运行区段内必须装设地(天)滚,其装设数量和位置以不磨绳为准。
(5)现场必须悬挂有对拉运输专用的正规操作程序,特别要对信号如何发送,两司机如何配合等作出明确规定。
(6)必须使用对拉显示信号。
(7)司机必须熟悉对拉区段内轨道线路情况,严格按正规操作程序操作。
(8)在提升过程中,提升区段内严禁行人或作业。
⑼提升重车的绞车使用保险绳。
第26条 内齿轮绞车导向轮
⒈导向轮的强度要满足提升安全要求,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