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防治水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严格落实防治水管理责任,根据“关于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件要求,矿井需建立防治水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加大防治水工作的考核力度,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考核制度即安全奖罚制度。安全奖罚与安全目标相结合,作为煤矿安全制约、激励机制的重要手段。安全奖罚制度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分明,利用经济、体现重奖重罚。安全奖罚的对象为单位和职工,奖励按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考核,不搞平均。处罚依据探放水相关标准和制度等。全面构建“探测超前、预报准确、防治科学、管理到位”的煤矿防治水工作体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二、工作目标
(一)在考核期内未发生重大工程责任事故(如影响一个采区以上的透水事故、重大井巷工程事故及透巷伤亡事故等)。
(二)达标验收目标:迎接县上级达标检查,确保至年底本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一级标准(总分在90分以上),实现年度一级达标。
三、组织领导
成立矿防治水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邹永飞
副组长: 蒋攀
成 员:余宏贵 肖政荣 李晓雨 肖斌 龙国木 李方涛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技术科。
四、考核周期
每月考核一次,每季度为一个周期。
五、考核内容:
(一)各生产队组井下责任区范围内防排水设施(包括:水泵、排水管路等)及钻探设备(钻机、钻杆等)的现场管理;
(二)各开掘队组的“有掘必探”现场实施及落实情况。
(三)“有掘必探”牌版记录及台账管理。
(四) 钻具维修、保养及管理;
(五) 各科室所涉及地测防治水工作及隐患整改情况;
六、考核办法:
(一) “地测防治水”专业组每月组织本专业组成员对被考核单位各施工地点检查验收一次,以工作面为单位百分制考核,具体考核标准及评分办法见精品工程评分表。
(二) 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达95分及以上为一级,90分及以上为二级,85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否决本单位当月质量标准化奖励:
1、工作面存在严重防治水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包括不执行“有掘必探”规定的);
2、未完成当月“矿井防治水”重点任务的(包括所有考核对象);
3、“防治水工作”方面出现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的;
4、严重破坏或故意破坏“矿井防治水”设施的;
5、在检查“矿井防治水”方面存在问题较多的(查出B级隐患两条及两条以上的,C级隐患三条及三条以上的;或B级隐患一条或C级隐患两条以上的);
6、对防治水管理人员(包括安全员)现场指出隐患要求整改而拒不整改的。
七、奖罚办法:
(一) 采掘及辅助单位根据各单位标准化的考核定级及打分情况,依照公司安全绩效工资考核办法进行结算。
(二) 各责任科室单位:“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达一级绩效考核加5分,达二级绩效考核加3分,不合格扣5分。
(三) 职工有下列成绩之一的,按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探放水制度和各项防治水安全措施,在矿井防治水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或及时报告,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从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奖励10000元。
3、对于全年每班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原则的职工奖励5000元。
4、在防治水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革新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奖励5000元。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领导和当事人处罚。
1、没有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原则的单位处罚50000元罚款,相关领导给予撤职,个人开除的处分。
2、防治水措施执行不到位,探水眼没有按照相关设计施工的,单位罚款5000元,个人罚款500元,留矿查看,如有下次给予开除。
3、探放水记录不全,设备管理不到位,现场牌板管理混乱的相关责任罚款200元。
4、没有组织工人学习探放水措施,单位相关负责人罚款500元。
5、探放水措施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合的,相关责任人罚款500元。
6、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进行漫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人员开除处分。
7、编写探放水措施不及时的,相关负责人罚款500元。
8、现场情况有变,没有及时汇报的人员,罚款200元。
9、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安全奖罚的考核工作,经营部门负责奖金的审批发放和罚款的收缴工作。
八、考核规定及要求:
(一)各科室、掘开队组必须由正职负责分管本单位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地测科搞好协调,各科室、掘开队组及时按地测科要求整改存在的地测防治水问题和隐患,组织实施地测科下达的月重点工作任务。
(二)建立 “有掘必探” 专职探水队伍,探水队长具体组织“有掘必探”工作的实施。
(三)必须安排一名技术员协助探水队长分工负责本单位“防治水”专项管理工作,对“三定”落实的问题和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四)各生产队技术员在制定《规程》、措施时,必须制定防治水要求,并负责指导“有掘必探”工作的现场实施及整理记录和台账,不得出现与实际不相符的虚假信息。
(五)探水施工时必须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要求及时配置排水设备、设施及备用泵。并配备专用钻机,按规定进行“有掘必探”工作,进行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