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后进行;如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6、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
7、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8、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箅子,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9、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前应当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0、当井下巷道穿过与河流、湖泊 、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当探水前进。
11、当回采工作面内有导水的断层、裂隙或陷落柱时,应当按照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也可以采用注浆方法封堵导水通道。
12、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钻孔外,终孔孔经一般不得大于75mm。
13、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钻孔水时,探放水钻孔呈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布置。
14、探放老空积水的最小超前钻距不得小于30米,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米。
15、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第十八章 有疑必停、有险必撤紧急制度
为完善应急管理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必须坚决执行“有疑必停,有险必撤”原则,特制定以下的“有疑必停,有险必撤”紧急制度:
1、值班人员及井下各级管理干部在井下发现可能出现的灾害时,必须采取先撤人再汇报处置的措施。
2、当井下采掘遇到水患或其他影响生产的疑问时,值班领导应立即命令其采掘人员停止生产,并对疑问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处理;当井下发现隐患和危险时,值班领导应立即组织人员撤退,并向调度室汇报,在指挥部人员没有到达指挥部之前,由调度室值班人员(调度员)全权负责指挥工作。值班调度人员在行使以上权力时,不论现场是否发生灾害(难)导致财产损失,事后,任何领导不得追究值班调度人员的责任。
3、如果出现疑问或发现隐患时,值班领导有特殊情况,不在工作面时,班组长有权停止工作面一切作业,并组织人员撤退。
4、如发现以下突发情况之一,井下任何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工作,并组织撤人:
(1)井下发生突水,或井下涌水量出现突增、有异常情况,当井下涌水量大于工作水泵的排水能力或井下发现突水征兆或矿井涌水量短时间内明显增大突然大于矿井正常涌水量时,危及职工生命及矿井安全的;
(2)采掘工作面发现瓦斯异常涌出时,或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火灾、冲击地压等事故的;
(3)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安全供电的;
(4)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矿井正常通风的;
(5)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出现报警,情况不明的;
(6)煤层自燃发火有害气体指标超限(CO浓度超过24ppm)或发现明火的;
(7)井下工作地点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的;
(8) 采掘工作面有冒顶征兆,采取措施不能有效控制,或采掘工作面受冲击地压威胁,采取防冲措施后,仍未解除冲击地压危险的;
(9) 各级、各部门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指令立即停产撤人时,或上级政府部门要求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的;
(10)有其它危及井下人员安全险情的。
5、矿每年必须编制符合矿井实际情况的应急预案及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并组织全矿职工学习,让每个下井职工熟悉避灾路线。
6、当到达雨季时,针对强降雨后部分地方发生山体滑坡险情的情况,应特别注意强降雨后的地质变化征兆,切实摸清地表水与井下的水力联系,对存在有水害可疑的矿井先停止生产。
7、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8、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当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必须及时向当班班长、跟班队长、调度室、安监站以及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报告,同时尽最大努力作出妥善处理。必要时可先处理后报告(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
9、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实施紧急避险,但在行使这条权利时,必须明确:一是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依据;二是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而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或及时报告;三是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九章 “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管理制度
为有效遏制煤矿水害事故发生,促进矿井安全生产,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消除矿井水害隐患,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
矿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的日常管理工作。
组长:王洪川
副组长:邹永飞 谢文珠 徐文高 罗登宪 蒋攀 何冰
成 员:调度室、安全科、技术科负责防治水人员。
二、职责分工
(一)矿领导的职责:
1、矿长为“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完善的防治水体系(防治水机构、人员、制度、探放水队伍、设备设施)。
2、总工程师职责:
⑴ 组织进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区域划分。
⑵ 组织编制、审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的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⑶ 对“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物探超前探测成果进行分析认定;对带压开采、物探异常区制定专项的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3、分管衔接、生产的矿长负责组织“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工作。
4、安监处长负责对“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