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墙前5m内无杂物、积水、淤泥。
管理措施:
1.对井下所有墙进行检查,发现有问题及时处理。
2.所有墙都要建立台帐,编号管理。
6.2.9 管理对象(机):风筒
主要责任人:风筒工
管理部门:通风工区
监管人员:通风区长、技术员、瓦斯检查工
管理标准:
1.风筒直径与局部通风机应匹配。
2.风筒接头严密,无破口,无反接,软质风筒接头要反压边,硬质风筒要加垫,上紧螺钉。
3.风筒应平直,风筒与运输机凸出部位安全间距不小于300mm,风筒下部边缘与轨道面高度不小于1.2m或风筒外侧边缘与轨道水平安全距离不小于500mm。
管理措施:
1.上井的风筒及时涮洗,有破口及时修补,完好的风筒分类放好备用。
2.风筒一律拉绳吊挂平直,逢环必挂,编号管理。
3.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岩巷不大于8m;煤巷不大于5m。
4.井下在用风筒全面检查,出现破口立即修补,不能正常使用的要及时更换。
5.备用风筒上架、码放整齐、挂牌管理。
6.2.10 管理对象(机):栅栏
主要责任人:密闭工
管理部门:通风工区
监管人员:通风区长、技术员、瓦斯检查工
管理标准:
1.巷道净高2m以下的盲巷,全断面设置栅栏;巷道净高2m以上的盲巷,栅栏高度2m以上。
2.栅栏孔尺寸不得大于0.2m×0.2m,栅栏距巷道口全负压通风处不得超过1m。
3.栅栏板条平整光滑,上部平齐,成“△”状,上部2cm用红漆、下部用白漆粉刷
4.栅栏外要有瓦斯检查牌板,并要有明显的警戒牌(0.3m×0.4m),警戒牌漆白底,红字,有“瓦斯严重,禁止入内”字样。
5.对内部有岔峒的盲巷,栅栏应在总入口处。
6.栅栏应牢固、可靠。
管理措施:
1.严格按照管理标准设置栅栏。
2.对井下所有栅栏进行检查,发现有问题及时处理。
3.所有栅栏都要建立台帐管理。
6.2.11 管理对象(机):脚手架
主要责任人:通风设施工
管理部门:通风工区
监管人员:通风区长、技术员、班长
管理标准:
1.离墙面净距不宜大于150mm,在脚手架的操作层上应连续满铺配套的脚手板,并扣紧挡板,防止脚手板脱落和松动,脚手板用厚度不少于20mm的硬质木板做成,使用前要仔细检查,有损伤的不得使用。
2.安装时应自一端向另一端延伸,搭完架后,应检查并调整其水平度与垂直度。高度在1.5m以上的脚手架两端应增设固定点。
管理措施:
1.按管理标准架设脚手架。
2.检查脚手架的稳固情况,在稳固的情况下方可上架工作。
6.2.12 管理对象(机):传感器
主要责任人:安全监测工、仪器检修工
管理部门:通风工区
监管人员:通风区长、技术员、班长
管理标准:
1.传感器均应为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2.示数清晰、准确。
3.感应灵敏、可靠。
4.接头接触良好,无锈蚀。
管理措施:
1.按管理标准安设传感器。
2.检查传感器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瓦斯检查工每班三次用光学甲烷检定器与甲烷传感器相互校验,发现两者误差超过0.2%时要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6.3 环境的管理标准与管理措施
6.3.1 管理对象(环境):瓦斯
主要责任人:通风区长、技术员、瓦斯检查工
管理部门:通风工区
监管人员:总工程师、安全副总工程师
管理标准:
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75%。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
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
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5%。
5.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不超过2.0%。
6.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
管理措施:
1.瓦斯检查工经检查发现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2.瓦斯检查工经检查发现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瓦斯检查工经检查发现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4.瓦斯检查工经检查发现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5.瓦斯检查工经检查发现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6.瓦斯检查工经检查发现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7.主要通风机因停电和检修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时,要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8.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9.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