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煤矿安全规程 煤炭工业部(1992)
矿井水文地质规程 煤炭工业部(1984)
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 煤炭工业部(1993)
3 探放水原则
“每一个矿井必须作好水害分析预报,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水原则”(见《煤矿安全规程》第259条)。“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见《煤矿安全规程》第260条)。
3.1 3.1、3.5、3.6、3.7、3.8各条分别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60条的一、五、六、七、九款的规定执行。
3.2 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并有出水征兆时。
3.3 接近含水层、导水或可能导水的断层带或裂隙密集带、溶洞和陷落柱时。
3.4 打开防水隔离煤柱前。
4 探放水工程设计内容
探放水工程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4.1 探放水的采掘工作面及周围的水文地质条件、水害类型、水量及水压预计。
4.2 探放水巷道的开拓方向、施工次序、规格和支护方式。
4.3 探放水钻孔组数、个数、方向、角度、深度、孔径、施工技术要求和采用的超前距、帮距及探水线确定。
4.4 探放钻孔孔口安全装置及耐压要求等。
4.5 探放水施工与掘进工作的安全规定。
4.6 受水威胁地区信号联系和避灾路线。
4.7 通风措施和瓦斯检查制度。
4.8 防排水设施,如水闸门、水闸墙、水仓、水泵、管路、水沟等排水系统及能力的安排。
4.9 水情及避灾联系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