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性涌水(≥1800m3/h),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应每隔1~2h观测一次,以后可适当延长观测间隔时间。涌水量稳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观测时间观测。
第31条 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内有地表水体、富含水层、穿过与富含水层相连通的构造短裂带或接近老窑积水区时,应每天观测充水情况,掌握水量变化。
第32条 井下水文观测孔要观测疏水降压(疏放老空水)钻孔涌水量、水压,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应每小时观测1~2h次。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按正常观测要求进行。
第33条 在开采受地下水威胁的煤层时,所揭露的断层在其出水或有出水征兆时应记明断层的位置,确定其坐标、标高。并观测断层的产状落差,断层带的宽度及其力学性质,断层两盘含水层的岩性、厚度、破碎程度、顶底板承受的水头压力,断层带充填物的成分及胶结程度。判断其含水性、导水性及隔水性。观测出水情况、出水方式和出水部位,测定其出水量,并观测变化趋势。观测水的物理性质(温度、颜色、气味等)必要时取样进行水质分析或环境同位素比值的测定。
第34条 对井下揭露的出水或有出水征兆的小型褶曲构造的观测。
1.观测褶曲的产状及力学性质。记录观测点位置,观测其坐标、标高。
2.观测裂隙的产状、发育程度及充填情况。
3.观测出水状况、出水方式和出水部位,测定水量,观测
4.观测水的物理性质 (温度、颜色、气味等),并取样进行全分析,必要时应测定环境同位素比值。
第35条 并下探到或揭露陷落拄的观测。 …“
1.观测陷落柱的 (坐标及标高),尽量圈定其范围。
2.详细观测陷落柱 内充填物的岩性、胶结程度、柱体周边围岩裂隙发育情况等。
3.涌水的陷落柱要测定涌水量,并要取水样做水质分析。
4.必要时要取样进行特殊项目分析,判断涌水水源。
5.有钻孔探到陷落柱 时,要做出钻孔柱状图或剖面图。孔内如有出水现象,则要测定水量、水压、水温等。
第36条 对矿(井)范围内的小煤矿(包括已关停的小煤矿)及老空积水区的水文地质调查。
1.调查井口 坐标、标高、井深和到达煤岩层位。
2.调查小煤矿、老窑的开采时间及范围、充水特征、出水点、老空充水区、充水巷道的位置,开采的上下限、涌水量及排水设施等。
3.调查小煤矿是否越界开采、是否向矿井排放水、与矿井之间是否有完整的防隔水煤柱、是否有因小煤矿开采而引起危害矿井的可能充水因素等情况。
4.小煤矿开采结束后,要收集报废井筒的封闭日期、封填材料及深度等资料。
第37条 放水实验与连通实验中的观测。
1.放水实验中井上下观测点的水位、水压、水量的观测,要严格按照设计所规定的时间和使用经过校测的量具、仪表进行操作。
2.放水实验期间的井上、下水文动态观测,必须按设计规定的时间同步进行。
3.放水实验中的水位恢复观测。放水实验结束时要按设计规定时间和次序关闭水门,观测其水位、水压直至稳定。
4.放水实验开始前,必须按设计规定进行观测孔水位、出水点水量、相关井巷涌水量背景值等的观测。放水开始后,应每天填绘水位、水量历时曲线图等。
5.连通实验中,取用无毒无污染的示踪剂投放、水样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