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电气工作人员,应按规定考试合格,持证方准上岗,应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
第一条 供电
1、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均适用于矿山各种电气设备或电力系统的设计、安装、
验收、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等,应参照执行。
2、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高压网路的配电电压,不宜超过6KV,有条件的,也可采用10KV。
b. 低压网路的配电电压,不应超过1140V。
c. 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不大于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
采工作面之间,不大于36V,行灯,不大于36V。
d. 携带式电动工具的电压,应不大于127V。
e. 电机车供电电压:交流电源不超过380V;直流电源不超过550V。
3、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线路,且任
何一条电缆发生故障,均应保证原有送电能力。无淹没危险的小型矿山,可不在此限。
4、 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禁止中性
点直接接地,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用以向井下供电。架线式电
机车整流装置的专用变压器,不在此限。
5、向井下供电的断路器和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各回路断路器,禁止安设自动重合闸
装置。
6、每一矿井必须备有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电力、电话、
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图。
7、有关电气设备的变动,应由矿山电气工种技术人员及时在图中作出相应的改变。
第二条 电器线路
1、水平巷道或倾角小于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