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车辆连接不符合规定。
2. 牵引车数超过规定。
3. 装载的物料轮廓尺寸超过电机车轮廓尺寸。
4. 运送物料的机车或车辆上搭乘人员。
5. 运送有易燃、易爆或有腐蚀性物品。
6. 存在其它影响安全行车的隐患。
第17条 严禁司机在车外或不松闸开车。
六、正常操作
第18条 按顺序接通有关电路,启动相应的仪表仪器,开启照明灯、红尾灯。
第19条 接到发车信号后,将控制器换向手把扳到相应位置上。先鸣笛(敲铃)示警,然后松开手闸,按照顺时针方向转动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车速逐渐增加到运行速度。
第20条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转到第一位置时,若列车不动,需将手把转回零位,查明原因。如车轮打滑,可倒退机车,触动放松连接环,然后重新撒砂起动,严禁长时间强行拖曳空转,严禁为防止车轮打滑而施闸起动。
第21条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个位置转到另一位置,一般应有3秒左右的时间间隔(初起动时可稍长)。禁止过快越挡;禁止停留在两个位置之间。
第22条 运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许在规定的“正常运行位置”上长时间停放。
第23条 调整车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复转至“正常运行”及“零位位置”停留,尽量避免利用手闸控制车速。
第24条 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的前端,但调车和处理事故时,不受此限,如果用机车推动车辆,必须听从跟车人的指挥,速度要慢,对车连接时,要随时注意插挂销链人员的安全。
第25条 行驶中,司机必须经常注意嘹望,要按信号指令行车,严禁闯红灯。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线路上障碍物等,注意各种仪表仪器的显示,细心操作。
第26条 若车轮滑转,须将控制器调速手柄打向“0”位,再逐渐加速至正常运行位置,禁止调速手柄未放到“0”制动机车。不得打反向制动。
第27条 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间距。
第28条 列车行驶速度规定:运送大型材料时,不得超过2米/秒,车场调车时不得超过1.5米/秒。
第29条 电源中断时,必须将控制器的操作手把转回零位,然后重新起动。若仍然断电,应视为故障现象及时进行处理。
第30条 列车出现异常时,必须减速停车;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或接到紧急停车信号时,必须紧急停车。
第31条 减速时,将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时针方向逐渐转动,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减速时操作手把应迅速回零。如果车速仍然较快,可适当施加手闸,并酌情辅以撒砂。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时施闸。停车时,应按上述操作顺序使列车缓慢行至预定地点,再以手闸停止机车。严禁使用“打倒车”制动电机车。
第32条 紧急停车时,司机必须镇定、迅速地将控制器操作手把转至零位,施用手闸制动,并连续均匀地撒砂。
第33条 制动时,不可施闸过猛,否则容易出现闸瓦与车轮抱死至使车轮在轨道上滑行。出现这种现象,必须迅速松闸而后重新施闸。
第34条 制动结束,必须及时将控制器换向手把转至零位。
第35条 列车制动距离规定: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米。
第36条 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37条 机车停车时
1. 将调速手柄转至“0”位,将换向手柄转至中间位置。
2. 将制动系统的操纵杆扳至施闸位置。
七、收尾工作
第38条 工作结束后,检查机车完好情况,清洁车辆,整理工具。
第39条 现场交接班,填写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