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在停电后的开关上,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停电警示牌。
第22条 对所规定的日、周、月检内容按时进行维护检修,不得漏检、漏项。
第23条 各种电气安全保护装置应按规定进行定期维修、试验和整定。
第24条 对所维修的电气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并注意各部有无异响、异昧、异常震动。
第25条 注意各种仪表应指示准确(如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电度表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26条 对高低压开关的保护装置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整定。
第27条 注意检查变压器的声响和温度,变压器上层油温不应超过85℃。
第28条 检查电动机的运行情况,注意轴承温度,线圈温度,有无异响、异味等。
第29条 对提升机等大型设备的各项机电保护、后备保护、闭锁功能及相应的检测装置应定期检查试验,并保证动作灵敏可靠,指示正确。
第30条 向电气设备补充的绝缘油,应同原使用的绝缘油有相符的物理、化学性能和不低于原使用油的电气耐压强度,电气设备绝缘油的更换和试验要做好记录(有特殊要求的电气设备,按产品说明书执行)。
第31条 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监测仪表和警戒标志,未经领导批准,不准随意拆除和改动。
第32条 经检修负责人和操作监护人共同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按操作顺序进行送电。
第33条 对检修后电气设备、机械保护进行测试和联合试验,确保整个系统保护灵敏可靠。
七、特殊操作
第34条 需要带电作业时,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35条 在井下检修作业时,必须先测量作业现场周围的瓦斯浓度,在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方可进行电气检修作业。
八、收尾工作
第36条 设备检修后在送电前要清点人员、工具、测试仪器、仪表和更换的材料、配件是否齐全。
第37条 对检修作业场所进行清扫,搞好设备和场所的环境卫生。
第38条 检修后的设备状况,要由检修负责人向操作人员交代清楚,由检修、管理、使用三方共同检查验收后,方可移交正常使用。
第39条 认真填写检修记录,将检修内容、处理结果及遗留问题与司机交代清楚,双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