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危险源
1.人力推车的巷道坡度超过7‰。
2.巷道支护不完好,安全设施不完善,矿车不完好。
3.轨道质量不合格,巷道安全间隙不够,
4.运输线路内有障碍物。
5.物料装车捆绑不合格,装车超宽、超高、超重等。
6.掉道,车速过快或放飞车。
7.同向推车安全间距不够;推车时没有注意前方,在矿车两侧推车。
9.停放车辆没有可靠的制动。
10.违章摘挂钩,阻车装置未正常使用。
二、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煤矿井下从事人力推车的作业人员。
三、上岗条件
第2条 推车工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3条 推车工必须熟悉工作范围内的巷道和轨道状况,能正确进行人力推车,熟知推车安全注意事项,能够共同进行掉道等一般故障处理。
四、安全规定
第4条 作业前必须进行本岗位危险源辨识,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手指口述”。
第5条 平巷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一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
2.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3.严禁放飞车。
第6条 推车时头戴矿灯,站在矿车侧后方,密切注视前方;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第7条 过风门时不准用车顶撞风门,应先打开风门,车过后将风门关好,不得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
第8条 严禁蹬车、放飞车。
第9条 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稳住。
第10条 需扳道岔时,必须先停止矿车并稳住,车通过后再停车将道岔恢复原位。
五、操作准备
第11条 领取作业所需工具。
第12条 检查推车线路中的巷道支护完整情况,发现巷道运输线路存在安全间隙不够,支护不完好等安全隐患,必须汇报班组长进行处理,否则不得通行。
第13条 检查装车地点及沿路有无杂物淤泥,是否妨碍推车,推车路线的轨道、道岔是否合格,风水管路、电缆、电话线的悬挂是否妨碍推车,不合格的要汇报班组长组织处理。
第14条 检查车轮、轮轴、车箱等车辆各部的完好情况,不得使用不合格的矿车。
六、操作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