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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证据规则(试行)
2019-05-0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3)查阅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对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具体内容,查明防护设施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5.5.4证据材料

(1)摄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视听资料;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其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5.6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等进行评审、重大变更未办理有关手续、不按规定试运行。

5.6.1表现形式

(1)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3)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4)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5)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5.6.2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5.6.3取证要点

查阅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试运行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报告、生产规模和工艺等重大变内容,现场检查有询问相关人员,查明是否按规定评审、办理变更手续及试运行。

5.6.4证据材料

(1)摄录未按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等进行评审、重大变更未办理有关手续、不按规定试运行的视听资料;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变更资料。

5.7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评审、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5.7.1表现形式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5.7.2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5.7.3取证要点

查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评审报告、调查编制、评审人员、参加验收外单位人员,查明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评审、防护设施验收的真实情况。

5.7.4证据材料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评审报告、验收预案、报告;

(2)参加验收人员资格、参加单位证明、询问验收人员的证言;

(3)摄录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评审、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视听资料。

5.8违法行为

职业健康监护措施不符合规定。

5.8.1表现形式

(1)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2)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

(3)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

(4)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

(5)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6)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5.8.2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部门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5.8.3取证要点

查阅职业健康监护的相关制度、台账、措施、监护计划、劳动者名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生产经营管理或制造费用报表、当地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健康检查费用证明、职业卫生投入列支账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调离通知单,核算企业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实际支出与应支出的差额,现场检查措施落实情况,调取参加职业健康检查人员视听资料,查明煤矿职业健康监护措施是否符合规定。

5.8.4证据材料

(1)摄录职业健康监护措施不符合规定的视听资料;

(2)劳动者名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生产经营管理或制造费用报表、职业卫生投入列支、当地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健康检查费用证明、职业卫生投入列支账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调离通知单、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9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5.9.1表现形式

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5.9.2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5.9.3取证要点

查阅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相关制度、现场检查职业危害严重岗位与其他岗位隔离措施、有毒物品是否布置在操作岗位上风侧或有独立的回风巷道、工作场所是否布置生产物品,查明煤矿是否将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和生产场所分开。

5.9.4证据材料

(1)摄录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视听资料;

(2)有毒、有害物品布置图、有害作业隔离措施。

5.10违法行为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5.10.1表现形式

(1)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

(2)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5.10.2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5.10.3取证要点

查阅提供给用人单位的设备、材料台账、出厂验收合格证、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附件、警示说明,抽查设置警示标识情况,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查明向用人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的具体型号、数量、名称、用途、运行状况及产生粉尘、噪音、放射性物质等各项指标的数量,是否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是否提供中文说明书、是否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等情况。

5.10.4证据材料

(1)摄录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视听资料;

(2)向用人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的说明书(设备台账)、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

5.11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

5.11.1表现形式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

5.11.2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5.11.3取证要点

查阅按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相关制度、记录、管理档案,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查明企业应上报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人数与实际上报人数,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用人单位是否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11.4证据材料

(1)职业病报告、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摄录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未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的视听资料。

5.12违法行为

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5.12.1表现形式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5.12.2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5.12.3取证要点

查阅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档案、安全培训档案、职业病事故调查报告、伤残等级鉴定报告、就治医院病志、诊断证明、医学证明,现场检查及询问作业人员,查明用人单位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5.12.4证据材料

(1)摄录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视听资料;

(2)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档案、安全培训档案、职业病事故调查报告、伤残等级鉴定报告、就治医院病志、诊断证明、医学证明。

5.13违法行为

未投入职业病防治经费。

5.13.1表现形式

企业未投入职业病防治经费。

5.13.2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部门规章:《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5.13.3取证要点

查阅煤矿企业或煤矿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年度安全费用提取计划、年度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台账,查明企业投入的职业病防治经费具体金额,是否及时足额投入职业病防治经费。

5.13.4证据材料

(1)摄录未投入职业病防治经费的检查过程视听资料;

(2)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年度安全费用提取计划、年度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台账。

5.14违法行为

未建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

5.14.1表现形式

企业未建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

5.14.2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5.14.3取证要点

查阅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文件、企业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文件、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记录,查明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

5.14.4证据材料

(1)摄录未建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检查过程的视听资料;

(2)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文件、企业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文件、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记录。

第六章 整顿关闭类违法行为

6.1违法行为

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重大隐患。

6.1.1表现形式

(1)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仍然进行生产的;

(2)在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6.1.2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部门规章:《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

6.1.3取证要点

(1)对停产整顿的煤矿,在整改时限后,查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执法文书,对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内容检查整改效果,查明煤矿经停产整顿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查阅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台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执法文书、矿井生产记录,对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明确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发现的时间及整改措施,查明是否在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煤矿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均未停产整改,仍然进行生产。

6.1.4证据材料

(1)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煤矿停产整顿的执法文书、3个月内发现煤矿存在重大隐患的执法文书;

(2)查阅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台账、矿井生产统计报表、生产会议记录、井下作业人员入井、考勤记录;

(3)摄录生产条件、违法生产行为的视听材料;

(4)询问煤矿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书面证言。

6.2违法行为

未取得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生产。

6.2.1表现形式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不在有效期,擅自从事生产活动。

6.2.2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

部门规章:《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6.2.3取证要点

(1)查阅煤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入井人员检身记录、矿井生产记录、领导入井带班记录、提升运输记录,查明煤矿是否取得相关证照,是否过有效期,是否无相关证照或过有效期擅自生产;

(2)查阅矿长任职文件或聘用合同、矿长资格证,明确任职日期,查明矿长是否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矿长资格证,未取得矿长资格证的,按规定处罚。

6.2.4证据材料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现场检查发现煤矿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或证照不在有效期,擅自生产的相关执法文书;

(2)入井人员检身记录、矿井生产记录、领导带班下井记录、提升运输记录,摄录煤矿生产的视听材料;

(3)矿长任职文件或聘用合同、矿长资格证,询问煤矿相关人员的书面证言,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

6.3违法行为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

6.3.1表现形式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未经复产复工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

6.3.2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

部门规章:《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6.3.3取证要点

(1)查阅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停产整顿的执法文书、矿井生产记录、提升运输记录、入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传输数据,查明煤矿是否被依法下达停产整顿指令仍进行生产的;

(2)查阅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停产整顿的执法文书、复查执法文书、审核批复文件,矿井生产记录、领导入井带班记录、提升运输记录、入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传输数据,查明煤矿整改后是否未经复查或未经审查同意恢复生产。

6.3.4证据材料

(1)有关部门责令煤矿停产整顿、暂扣相关证照的执法文书、审核批复文件;

(2)摄录煤矿擅自生产行为的视听资料,入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传输数据;

(3)矿井生产统计报表、生产会议记录、井下作业人员考勤记录。

6.4违法行为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违反规定。

6.4.1表现形式

(1)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证件不在有效期上岗作业。

6.4.2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

6.4.3取证要点

(1)查阅安全培训档案、培训教案、学员花名册,对照入井检身记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查明是否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查阅电台、报纸等传媒、文件、板报,视听资料,询问应培训人员,是否按规定如实告知相关安全事项;

(2)查阅安全培训档案、培训教案、学员学习考勤册,询问应培训人员,对照入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查明是否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3)查阅图纸、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掌握全矿应配备各种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对照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查明是否应配未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现场抽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查明是否有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

6.4.4证据材料

(1)培训档案、培训教案、花名册、入井检身记录、入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传输数据;

(2)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工作记录、询问相关人的证言;

(3)摄录未经培训的从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视听材料。

6.5违法行为

提请关闭煤矿擅自恢复生产。

6.5.1表现形式

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后未实施关闭或已实施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

6.5.2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

6.5.3取证要点

(1)查阅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文书、提升原煤记录、拍摄地面工业主场内存煤矿量,询问煤矿相关人员证言,查明是否提请关闭煤矿擅自恢复生产;

(2)查阅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关闭矿井的文件、公告,用照相、摄像、记录煤矿生产行为及生产原煤数量,查明煤矿被公告关闭后,是否擅自生产或恢复生产,以及生产原煤数量。

6.5.4证据材料

(1)提请关闭煤矿的执法文书、文件,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的文件、公告;

(2)询问煤矿相关人员的书面证言;

(3)摄录煤矿生产或恢复生产的视听材料;

(4)矿井生产统计报表、提升运输记录、考勤记录。

第七章 事故隐患类违法行为

7.1违法行为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7.1.1表现形式

(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

(2)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或未制定应急预案。

7.1.2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

部门规章:《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三十八条。

7.1.3取证要点

(1)查阅煤矿企业或煤矿重大危险源档案,查明是否对煤矿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立了档案;

(2)查阅煤矿企业或煤矿对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报告,查明是否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3)查阅煤矿企业或煤矿应急预案及批复,查明是否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应急预案。

7.1.4证据材料

(1)重大危险源登记和管理档案、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报告、应急预案及批复文件;

(2)煤矿年度瓦斯等级鉴定报告、水文地质分析报告、冲击地压鉴定报告、煤层自燃倾向性报告、煤尘爆炸性鉴定报告;

(3)煤矿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证言及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

7.2违法行为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7.2.1表现形式

(1)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

(2)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

7.2.2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7.2.3取证要点

(1)查阅煤矿安全管理机构的安全隐患分级管理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明确煤矿自查、企业安全职能管理部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查出重大事故预兆或事故隐患时间,地点,整改时限,抽查整改措施、方案、整改进展情况,查明是否采取措施,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

(2)查阅相关图纸、记录,对照安全监控系统传输数据、井下人员位置监视信息,查明煤矿是否提供煤矿领导虚假带班等情况,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

7.2.4证据材料

(1)煤矿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台账、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文书、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2)询问煤矿相关负责人的书面证言;

(3)相关图纸、记录,安全监控系统或人员位置系统的传输电子数据;

(4)摄录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的视听材料。

7.3违法行为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7.3.1表现形式

(1)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2)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7.3.2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

7.3.3取证要点

(1)查阅煤矿企业或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企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事故隐患及安全问题检查执法文书,查明是否将事故隐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2)查阅电台、报纸等传媒、文件、板报,视听资料,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明是否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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