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近日印发《煤矿灾害等级鉴定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煤矿灾害等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在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范围内开展鉴定活动。鉴定机构应当将分公司、分支机构或者分场所纳入本机构鉴定工作管理体系,实行一体化管理,严禁分公司、分支机构或者分场所在管理体系外运行。鉴定机构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鉴定机构从业。
煤矿企业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和鉴定对象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在委托鉴定活动时不得要求特定的鉴定结果。
开展鉴定活动时,鉴定机构应当有至少两名专职技术人员赴现场开展勘查、取样、测试等活动,并在活动开展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受项目实施地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检查。鉴定结果应当由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通过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统一编号后,以书面鉴定报告形式出具。
《办法》明确,鉴定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未依法取得资质或者资质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鉴定活动的”“租借、挂靠资质证书的”“出具虚假、失实报告的”等八种情形之一,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三年。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采取“依法暂停受理其鉴定机构资质申请审批,实施行业禁入和职业禁入”“加大检查执法频次”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