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系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必须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同时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综合防突措施;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瓦斯抽采系统;有突出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永久排水系统。
34、煤矿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建立领导干部值班和下井带班制度,保证井下24h有领导干部轮流带班,执行“双带班制度”,并建立下井带班登记档案。
35、井工煤矿建设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和资料:
(1)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2)井上、下对照图。
(3)巷道布置图。
(4)采掘工程平面图。
(5)通风系统图。
(6)井筒检查孔资料(斜井:沿与斜井纵向中心线平行线布置的检查孔不少于3个)。
(7)矿井井田范围内老空区及周边矿井的有关地质、测量的详查资料。
(8)当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瓦斯地质、勘探资料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时,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安排相应的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36、矿井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下列主要基础资料:
(1)井筒地质预计及实测的井筒地质柱状或剖面图,构造复杂部位或层段可增做展开图。
(2)各类井巷工程实测的地质素描剖面图,局部构造复杂部位和层段可增做展开图。
(3)施工范围的涌水量台帐。
(4)井下水动态观测成果资料。
(5)掘进工程实测平面图。
(6)井巷工程的实测导线、水准成果资料。
(7)各类工程的施工测量成果资料。
(8)反映井筒有关参数的成果、成图资料(主要包括井筒断面、井壁、罐道竖直程度、提升几何关系等)。
(9)工业场地及居住区实测平面图(包括地下管线的实际敷设)。
(10)首采(盘)区的井上下对照图。
37、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必须设红灯和语音提示装置。行车时红灯亮并有语音提示,行人立即进入躲避硐;红灯熄灭后,方可行走。
38、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和内容建成,满足设计和安全要求。
(2)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工程质量合格。
(3)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消防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等按要求建成,从业人员准入和用工管理规范,并通过专项验收;地面绿化、美化不得低于设计要求。
(4)信息监控系统必须与上级监管部门联网运行。
(5)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6)煤矿组织机构设置符合有关要求,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职工经过培训达标,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矿长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7)联合试运转报告已编制完成,经试运转达到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