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副矿长工作标准
9.1 责任
9.1.1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9.1.2 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科室)、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矿的安全工作需要。
9.1.3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井下,及时组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9.1.4 及时监督煤矿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的落实。
9.1.5 监督对安检员、特殊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9.2 岗位要求
9.2.1 采矿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能够使用常用计算机办公软件系统。
9.2.2 精通煤矿安全生产规程,有丰富的煤矿采矿、安全管理经验,有丰富的煤矿生产操作流程技能,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控制能力,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
9.2.3 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谨慎、性格稳重。
9.3 工作内容与要求
9.3.1 负责全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9.3.2 协助矿长督促检查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落实情况。
9.3.3 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四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及时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9.3.4 负责组织编制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9.3.5 协助矿长编制煤矿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9.3.6 负责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
9.3.8 负责审查、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9.3.9 负责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9.3.10 负责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
10 检查与考核
依据永锦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