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专业一般“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
1. 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按规定及时汇报的,罚款200元。
2. 临时停风地点,没有做到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的,罚款200元
3. 破坏“一通三防”管理牌板的,罚款200元。
4. 专职瓦检员未执行随时检查瓦斯的,罚款50-200元。
5. 专职瓦检员未执行现场交接班的,罚款50-200元。
6. 有意在风筒上开洞或撕补丁的,罚款20-200元。
7. 放炮员私自转借炸药、雷管的,罚款200元。
8. 瓦检员填写牌板和手册不一致的,罚款50-200元。
9. 瓦斯检查记录台帐、手册、牌版未做到“三对口”的,罚款50-200元。
10. 特殊情况下爆破作业,没有专项措施的,罚款200元。
11. 爆破母线未及时扭结成短路的,罚款50-200元。
12. 爆破崩倒棚子不采区措施处理而继续爆破的,罚款200元。
13. 发现火情和其他重大“一通三防”隐患不及时汇报的,罚款200元。
14. 不及时组织、安排、处理、汇报重大“通防”隐患的,罚款200元。
15. 瓦斯超限不能做到监控系统实时断电的,罚款200元。
16. 采区通风系统调整(包括新建)无措施或报告的,罚款100元。
17. 串联通风无措施或措施未审批而提前施工的的,罚款100元。
18. 井下测风时间超期的,罚款100元。
19. 井下测风不按规定记录以及弄虚作假的,罚款100元。
20. 巷道贯通时无队长以上的通风人员现场跟班的,罚款100元。
21. 用车辆或其它物料顶撞风门的,罚款100元。
22. 损坏“一通三防”设备设施的,罚款100元。
23. 老硐、盲巷不按规定及时封闭的,罚款100元。
24. 煤巷掘进按高瓦斯管理掘进头未实行双局扇、双电源、自动切换的,罚款100元。
25. 2台局扇同时向一个掘进头供风,没有同时与工作面电源联锁的,罚款100元。
26. 局部通风机没有安排专人进行管理或没有实行挂牌管理的,罚款100元。
27. 行车时不负责任刮烂、刮断风筒的,罚款100元。
28. 永久风门不闭锁和主要反向风门不联锁的,罚款100元。
29. 有意放松永久风门闭锁绳的,罚款100元。
30. 通车风门及斜巷运输的临时风门无闭锁装置的,罚款100元。
31. 用东西抵开风门不关的,罚款100元。
32. 掘进耙装或爆破时掐风筒,风筒距迎头超过规定,罚款100元。
33. 瓦斯检查点设置不足(或设置遗漏)的,罚款100元。
34. 瓦检员不在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的,罚款100元。
35. 瓦检员携带的仪器、仪表损坏后不及时汇报、更换仍然坚持工作的,罚款100元。
36. 瓦检员不及时认真填写瓦斯记录手册及版牌的,罚款100元。
37. 瓦检员不会检查瓦斯的,罚款100元。
38. “一炮三检”未及时记录的,罚款100元。
39. 工作地点瓦斯检查次数不符合规定的,罚款100元。
40. 工作地点瓦斯检查时间间隔不符合规定的,罚款100元。
41. 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罚款100元。
42. 在未鉴定验收前,将设有专职瓦检员的地点,随意取消专职瓦检员的,罚款100元。
43. 井下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地点无明显的标志及记录可查的,罚款100元。
44. 井下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地点设置不符合规定的,罚款100元。
45. 爆破前爆破工发出警号时间间隔小于规定的,罚款100元。
46. 爆破前爆破工发出警号次数少于规定的,罚款100元。
47. 井巷高冒区不及时处理、没有挂牌管理定期检查的,罚款100元。
48. 火工品管理帐、卡、物不相符的,罚款100元。
49. 报废雷管、炸药未单独存放或存放数量超过规定的,罚款100元。
50. 没有雷管箱或炸药箱的,罚款200元。
51. 雷管箱或炸药箱混放其他工具的,罚款100元。
52. 爆炸材料库不按有关规定管理和操作的,罚款100元。
53. 库管人员不按规定发放雷管、炸药的,罚款100元。
54. 无放炮员在现场发放炸药的,罚款100元。
55. 运送炸药无放炮员监护的,罚款100元。
56. 装配引药时,未避开电气设备、轨道及淋水区域的,罚款100元。
57. 装药前不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的,罚款100元。
58. 装药爆破时未按规定装水炮泥的,罚款100元。
59. 机采工作面无措施爆破或不按措施执行的,罚款100元。
60. 爆破后未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的,罚款100元。
61. 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炸材料的,罚款100元。
62. 将爆炸材料堆放或停留在井口、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的,罚款100元。
63. 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规定的,罚款100元。
64. 爆破后时间不足15分钟或炮烟未散尽,人员进入作业地点的,罚款100元。
65. 爆破后班队长没有命令撤除警戒,人员进入作业地点的,罚款100元。
66. 爆破后时间不足15分钟或炮烟未散尽,班队长命令撤除警戒的,罚款100元。
67. 爆破后班队长没有命令撤除警戒,而自行撤除警戒的,罚款100元。
68. 爆破后班队长没有发布恢复生产命令,人员进入作业的,罚款100元。
69. 参加“三人连锁放炮”时的班组长不检查瓦斯的,罚款100元。
70. 瓦斯检查员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后不及时填写瓦斯手册、牌板的,罚款100元。
71. 装好炮未放在未交接清楚就离开现场的,罚款100元。
72. 迎头堆积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爆破的,罚款100元。
73. 炸药和雷管未分开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内的,罚款100元。
74. 炸药和雷管专用爆破材料箱未加锁的,罚款100元。
75. 爆破材料箱放在警戒线以内的,罚款100元。
76. 雷管炸药帐物不相符,领退手续不齐全的,罚款100元。
77. 安全监控系统中一个及以上分站运行不正常未及时汇报处理的,罚款100元。
78. 监控断电范围设置不符合现场实际的,罚款100元。
79. 监控管理牌板填写内容与现场不符的,罚款100元。
80. 监控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等不符合规定的,罚款100元。
81. 监控系统不能实现故障闭锁的,罚款100元。
82. 瓦斯传感器安装地点不当的,罚款100元。
83. 采掘工作面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施工的,罚款100元。
84. 未执行防尘冲刷制度,造成巷道煤尘堆积、飞扬的,罚款100元。
85. 通风设施建立种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罚款100元。
86. 井下出现单道风门或单道调节风门的,罚款200元。
87. 发现瓦斯异常地点未及时汇报及采取措施的,罚款100元。
88. 建密闭墙没有做到切断电源、管路和轨道等导电体的,罚款100元。
89. 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风门无反向风门的,罚款100元。
90. 永久通风设施墙体厚度小于0.5m的,罚款100元。
91. 用风地点风速不符合《规程》的规定的,罚款100元。
92. 局扇出现循环风的,罚款100元。
93. 巷道出现厚度超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