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用品管理标准
QG/XQ0417-2009
一、制定依据
本标准依据以下规范的相关条款制定:《永煤集团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永劳字[1999]第144号等。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劳动保护用品计划的编制、发放及其他管理内容,适用于劳动保护用品计划、发放等过程管理。
三、标准内容
(一)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编制和采购
本着“节约、降耗”的原则,为满足矿生产需要,减少库存,人劳科根据实际需要每月一次编制劳动保护用品需求计划,供应科根据计划进行采购,由人劳、企管、工会、纪检等部门参与验收后入库。
(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见附件)
(三)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办法及时间
1.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到期时,由办事员或职工本人持本人劳保用品手册到人劳科办理审批手续(不设办事员的单位可由本人持劳保手册直接到人劳科办理),然后凭审批手续到供应科领取。新入矿的职工可随到随领。
2.多工种混合作业人员,按其所从事的主要工种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不准领取双份劳动保护用品。
3.严禁职工变卖劳动保护用品,发现职工变卖劳动保护用品的,除进行批评教育、罚款500元外,还将调减本人下年度劳动保护用品标准。
4.临时工、劳务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可根据同工种标准发放,离矿时所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要按其使用年限进行一次性折价处理。
5.职工休病、伤、事、探亲假或待岗时,相应顺延劳动保护用品的领用时间。
6.因职工本人原因造成劳动保护用品丢失、损坏需补领的,区队应根据具体情况出具证明,人劳科根据物品使用时间进行折价,丢失、损坏,到财务科交款后方可办理补领手续。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如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造成劳动保护用品损坏的,由安检、保卫部门出具证明后,方可补发。
7.职工工种变动时,应按照新的工种岗位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原已发的劳动保护用品,按照使用时间进行一次性折价处理;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所领取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到期,也要进行一次性折价处理。
8.供应科应严格按照人劳科审批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和数量进行发放,不得少发或多发。每月5号前人劳科与供应科对上月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进行核对。发放有出入的,及时纠正,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9.本标准未列工种,其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按照《永煤集团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
(四)过程管理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记录
1.发放记录要求:要有劳保用品发放汇总表、明细表。
2.领取劳保用品要求:要在内部市场化信息系统中申请、审批、打印领料单,领取人要签字。
3.计划外劳动保护用品要有主管矿领导签字。
劳保用品计划
编制计划做到及时、合理、数量准确。
四、信息传递
(一)本标准输入信息
1.劳动保护用品需求计划;
2.职工从事工作的岗位、工种、发放时间等。
(二)本标准输出信息
1.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表(包括单位名称、劳动保护用品种类及数量);
2.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台账(包括职工姓名、工种、劳动保护用品名称、发放时间、下次发放时间);
3.其他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所需记录资料等。
附件
XX煤矿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井下部分)
XX煤矿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井下部分)
XX煤矿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井下部分)
XX煤矿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井上部分)
XX煤矿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井上部分)
XX煤矿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井上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