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处个人及单位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在有易燃易爆物品或禁止烟火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2)擅自设置火炉或使用电热设备的;
(3)电器下面堆放可燃物的;
(4)用铜丝、铝丝、铁丝代替保险丝的;
(5)违反操作规程乱拉乱扯电线的;
(6)超负荷运行的;
(7)闸刀、开关裸露,明线接头或使用挂钩线的。
8.违反易燃易爆物品储存、运输等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处单位或个人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2)不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3)违反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储存物品的;
(4)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无通风设备的;
(5)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没有安装防雷、防静电接地检测的。
4.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依据情节处单位或个人5000元以下罚款。
(1)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指使他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冒险作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埋压圈占或损坏消火栓、消防泵、灭火器材或将灭火器材挪作他用的;
(4)消防器材未经专人管理,造成器材丢失、损坏的;
(5)人为堵塞消防通道的;
5.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处单位及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职责不到位的;
(2)下发隐患通知书后整改不交回馈材料的;
(3)不按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的;
(4)不按要求对职工进行消防培训的;
(5)不制定消防应急预案的;
(6)无消防档案或档案记录不全的;
(7)防火组织、制度不健全的;
(8)不按消防管理职责及规定进行消防管理的;
(9)在禁火区不按动火手续动火的。
6.有下列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给予表扬、记功并奖励。
(1)单位领导在消防管理方面尽职尽责,重视消防工作,单位全年不发生火警、火灾的;
(2)在火灾扑救中,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3)对人为的火灾事故敢于揭发,破案有功的;
(4)在扑救火灾中受伤或光荣殉职的;
(5)其它对消防工作做出贡献的。
7.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本规入的信息包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与公司下发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规定为准。
四、信息传递
(一)本标准本标准输入信息
消防隐患检查、整改、存档。
(二)本标准本标准输出信息
1.消防隐患检查、整改情况的上报、记录存档;
2.火灾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的上报。
附件
XX煤矿义务消防队委员会组织
组 长:矿长 书记
副组长:副矿长 纪检书记
成 员:副总 矿长助理 各单位负责人
XX煤矿保卫科义务消防队成员
队 长:保卫科长
副队长:保卫科消防干事
成 员:保卫科全体人员
分组明细:
疏散组:一班
接警组:二班
救援护送组 :三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