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QG/XQ0527-2009
一、制定依据
本标准依据以下规范的相关条款:《永煤集团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永煤保卫〔2005〕164号),永煤保字[2003] 149号文《治安保卫安全责任赔偿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管理的基础工作,适用于消防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标准内容
(一)消防指导方针及责任划分
1.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职责,保障单位消防安全。
2.我矿消防工作由公司保卫处、XX保卫科、安检科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各区队(科室)具体实施、落实。
3.矿长、党委书记对我矿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各单位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组织
1.成立矿防火领导小组,设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义务消防队。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2.各单位应不断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消防知识辅导培训,一年两次消防灭火、疏散、救护演习。
(三)灭火扑救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警的时候,应当及时初级火灾扑救,并积极利用身边消防设施参加扑救。同时向保卫科报警。
2.必须及时组织人员和力量,扑救火灾,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
3.火灾扑救后,矿防火领导小组应密切配合公司保卫处消防机构和公安消防部门,查明火因和损失,按照本标准进行处理,不得隐瞒灾情。
4.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单位职工,由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和抚恤。
(四)消防安全责任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并签订责任书,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4)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6)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伍。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管理计划并实施培训和演练规范计划。
2.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其职责是: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撰写全年消防工作总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委托的基本消防工作;
(9)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消防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3.建筑工程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承包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明确双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4.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的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邀请保卫处消防科参加以确保消防工程的质量。
(五)消防安全管理
1.下列区域,属我矿重点防火区域:
(1)主、副井绞车房,扇风机房,压风机房,东、西区变电所,锅炉房;
(2)职工宿舍,两食堂用气(煤气),吊篮室,办公楼,区队办公楼、供应科仓库、机修厂;
(3)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区域。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有关资料应当向公司保卫处消防机构备案。
3.各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