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有重新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民调工作制度
(1)治保、民调组织要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民间纠纷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调解民间纠纷要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
(3)对民间纠纷要及时疏导解决,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民转刑案件发生。
(4)因调解不利和不及时,引起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对已发生的群众械斗,党政领导要及时上阵,及时果断加以处置,并上报主管领导及公安、司法机关。
(6)调解人员要对广大干部群众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使之知法、懂法、守法。
四、信息传递
(一)本标准本标准输入信息
各单位综合治理(平安建设)总结。
(二)本标准本标准输出信息
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的考核建档、上报。
五、考核与奖惩
(一)党政主要领导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治安防范组织健全,人员落实、制度完善。
(二)重点部位防盗、防火措施完善,无重大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一般治安案件发案数应控制在单位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五以内。
(三)职工违法犯罪率(指受劳教处罚以内的)不超过千分之零点五。
(四)及时排查和消除不安定因素,无罢工、罢课非法游行和职工集体赴京、赴省上访等群体事件。
(五)“两劳”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措施落实。
(六)单位内部治安秩序良好,职工家属有安全感。
(七)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奖励3000元,对考核单位良好的单位奖励2000元,达标的单位不奖不罚,对不达标的单位罚2000元。凡发生刑事案件、火灾事故、职工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单位追究党政一把手的责任,同时对党政一把手各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