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设备管理标准
QG/XQ0319-2009
一、制定依据
本标准依据以下规范的相关条款制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设备管理规程》、《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等。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电设备计划、选型、修复与回收验收入库、使用与维修、运输与安装程序,适用于机电设备计划、选型、修复与回收验收入库、使用与维修、运输与安装过程管理。
三、标准内容
(一)机电设备计划与选型
1.机电科根据生产需要,组织编制全矿机电设备(包括自购设备)的年度、季度和月度计划,报机电矿长、主管矿长批准。
2.机电科根据生产能力和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设计计算,拿出多个设备选型方案,综合比较(安全、技术、经济等),提出技术方案及选择意见,报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
设备选型时,尽可能选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结构合理、操作简便、高效节能的设备。同时,所选用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必须取得煤矿矿用安全标志。
3.设备选型方案确定后,机电科联系落实设备的购置、租赁、运输、到货等工作。
4.生产单位需要使用设备时,应至少提前15日向机电科提交设备计划,由机电科负责组织设备的修理、购置、租赁、到矿运输等工作。
(二)机电设备入库验收
1.机电设备入库前必须检查验收。设备管理员负责设备编号,整理设备账页、卡片,收集合格证、说明书等工作。
2.新设备到货后入库验收的程序:
(1)新设备到矿时,凭设备分配单和调拨单,由设备组开箱检查清点。开箱后,首先取出装箱单,核对随机带的各种文件、说明、图纸、工具附件等是否齐全相符。
(2)检查有无磕碰损伤、缺少部件、明显变形、受潮、锈蚀等情况。
(3)库房的设备按分区摆放整齐,不能进入库房的大型设备,验收后应摆放整齐,上有盖、下有垫,不准露天存放,否则每台罚责任人100元。
(4)设备工具、附件及备件必须登记建账,严禁擅自开箱,乱拿零件、工具等,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追回物品。
(5)设备的图纸、技术资料由验收员验收后交机电科档案管理员存档,否则对验收员每次罚款200元。
(6)根据检查情况,设备验收员如实填写“设备开箱检查入库验收单”,做好详细记录,有关人员应在入库验收单签名,设备管理员应登记建账、编号、造卡、登记煤安证,并收集合格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7)设备开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反映,并向设备供应单位和调拨单位提出咨询,通知供应单位派人进行处理,发现问题不按规定程序处理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三)修复设备入库验收的程序:
1.机电科织有关人员参加验收。
2.根据下达的修理任务单,修理项目逐项进行检查、试验,所修理的设备必须达到完好要求,防爆电气设备必须达到防爆标准,并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后,签发防爆检查合格证。
3.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填写验收单,发放验收合格证。
4.设备管理员办理入库手续:登记、建账、造卡。
(四)井下回收设备入库验收的程序:
1.由设备管理员按设备领用清单逐台(件)检查清点数量,查看部件有无丢失、损坏,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包括配件和附件)应报告设备主管人员,并按规定对使用回收单位按原值进行罚款。
2.设备管理员对入库设备零部件等进行逐项登记。
3.由回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将设备卡片和图纸交回机电科设备管理组。
4.设备管理员及时建账、登记撤卡,并对设备分布图纸进行修改。
5.对损坏的设备应及时编写计划报科长、机电副矿长审批后安排修理。
6.对需检修设备由设备管理员组织检修单位、回收使用单位进行拆检,并按《机电设备修理管理标准》办理手续。
(五)机电设备出库 (领用)、移交
1.由机电科统一管理和调拨全矿机电设备,不听从机电科调拨的,对责任人处以200元/次的罚款。
2.区队设备管理员持本单位设备计划表、领用手册、设备卡片到机电科办理出库手续后,领用设备(抢险、救灾除外),没有出库手续的设备严禁出库。急用设备必须经调度室签字可先出库,但第二天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必须到机电科补办手续,否则每拖一天,对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罚款50元,队长罚款100元。
3.设备领用人员与机电科设备防爆员负责对设备完好、防爆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漏电、过流、短路试验,设备一经出库,出现的故障经机电科鉴定属生产厂家或检修单位的,由生产厂家或检修单位负责,否则由领用单位负责。
4.新安装设备的领用,由安装单位凭审批过的安装计划到设备管理组办理领用手续,进行领取。安装结束后,由安装单位提前一天提出验收申请,机电科组织安装单位、接收单位、安检科、调度室、企管科和人劳科共同对安装的设备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查出的问题限期在设备交接前处理完。设备安装单位将检查的隐患处理完后方可提出交接申请,由机电科组织交、接设备的单位到现场清点、验收设备合格后,由交、接双方设备管理员到机电科办理移交手续。
5.对正在运行的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时,由设备交出单位提前一天提出交接申请,由机电科组织交、接设备的单位进行现场交接,双方设备管理员三天内到机电科设备组办理移交手续,对交接查出的问题由交方按规定期限进行处理整改。
6.无故不参加设备交接的,对单位罚款500元,联责主管队长200元,在交接单上无故不签字,影响设备正常交接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联责主管队长300元,由机电科将设备划转给接收单位。
7.各单位需要更新设备时,持领料单(领料单应注明“更换”)经设备管理员审批并开出设备回收单后,到设备库领取设备。回收的设备需在规定期限升井,送交指定地点,到设备管理员处销账,不销账视为未交回。
8.各单位领用井下新增设备,必须提前7天向设备管理组报送计划,先到机电科电管组办理“采区供电负荷申请单”、“整定审批单”,凭审批单、领料单(料单上应注明“新增”)到设备管理组办理领用手续。无负荷审批手续的,设备组不予发放设备,影响生产由使用单位负责。
9.各单位领用的设备必须按领料单上注明的地点安装使用,不准私自变更使用地点,生产急需变更地点的设备,使用单位2天内到设备组办理转账手续。
10.凡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做到出有凭、入有据,有设备编号、卡片、检修(防爆)合格证。各单位设备管理员及时整理设备台账、卡片和设备的布置图。每月26日前,各单位应对其使用设备自查一次,并由设备管理员到机电科核对设备使用情况,不核对的罚设备管理员100元/次。
11.设备承修单位不得私自发放设备。因生产急需,须经矿调度室签字后方可发放,第二天领用单位和承修单位到设备管理组办理有关手续。每推迟一天单位设备管理员罚款50元,队长罚款100元。
12.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在结束前,必须提前三天通知机电科,由机电科现场清点设备后,方可移交或拆除。
(六)机电设备的运输与安装
1.设备装车运输,应选择合适的车辆,按次序轻装轻放,严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的车辆下井,严禁野蛮装卸。对于设备超宽有可能碰撞的部位应提前拆卸并加以保护,设备装车必须捆扎牢固可靠,经运输队、机电一队验收后才能运输。
2.入井的电气设备必须有防爆检查合格证,使用单位必须向机电一队副井把钩工交验机电科开据的“设备入井证”(特殊情况可由调度室安排入井,事后该单位应补办手续)。没有入井证的设备严禁入井。
3.设备的安装与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根据设备安装质量标准,机电科向生产科或建筑施工单位提出设备安装地点的巷道、硐室,土建工程等技术要求。
(2)设备安装前,安装施工单位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订设备安装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经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生产科、总工程师、矿长审批,施工人员贯彻学习后才能开始施工。
(3)设备安装施工过程中,安装施工单位必须接受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生产科的监督指导,必须严格执行矿安全管理规定,按设备安装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