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支护距迎头超规定。
5、找顶、帮不按规定使用长把工具。
6、支柱初撑力低于规定值的。(由于漏顶的除外)
7、作面端面距超规定,未及时加强支护。
8、工液压管路系统使用铁丝代替U型卡。
9、用锤或其他金属物砸单体支柱。
10、锚网巷道未按规定安设顶板离层仪(责任人)。
11、单体液压支柱未挂防倒绳或防倒绳断股严重。
12、支柱初撑力20米范围内出现2棵及以上达不到措施要求。
13、进入煤壁工作时无前探掩护或支柱液压系统不完好。
14、站在开动溜子上接顶。
15、棚腿有一个不起作用或支在浮煤上。
16、新架棚接口不严密。(间隙超过10mm)
17、支护棚距超措施规定。
18、架棚接顶不实,未连锁,角度未迎山。
19、找帮不彻底,监护不力,在危岩、煤壁旁工作。
20、不按设计施工造成巷道尺寸不合格。
21、乳化液配比不符合标准。
22、未使用乳化液浓度监测仪。(手动液压泵除外)
23、泵站压力低于措施规定。
24、巷道特殊段未按措施要求进行支护。
25、网子压荐、联接不合格(5米范围内2处)。
26、支柱支到浮煤上达不到初撑力要求的。
27、柱子角度支设不符合措施要求,工作范围内连续出现2棵及以上。
28、支护使用不合格的锚杆。(长度、丝头)
29、戴帽点柱柱帽太小等致使支柱不起作用。(大小以规程、措施要求为准)
30、更换漏液支柱时不打替柱。
31、打注锚杆时,使用的锚固剂顺序颠倒者。
32、迎头5米范围内有三处锚杆托盘松动。
33、锚杆托盘下面垫矸石、煤块。
34、锚固剂不用专用箱存放。(纸箱或木箱)
35、锚杆间排距循环内有两个及以上超规定。
36、锚喷巷道永久支护一平方米内露网露筋一处及以上。(淋水除外)
37、喷厚、挂网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有活矸未找就喷浆。
38、喷层厚度不够。(范围内0.25m2)
二、通防(47条)
(一) 严重“三违”
1、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
2、瓦检员发现有害气体异常,不及时向调度室、矿值班领导、安全科、通防科及现场安监员矿领导汇报者。
3、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检测有害气体的责任者。
4、填报通风报表、牌板、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者。
5、擅自关停风机者。
6、擅自进入栅栏区、无风区、带有警示标志的危险区者。
7、井口、井下电气焊作业时未有批准的作业规程或措施者。
8、擅自调设通风设施,影响正常配风量,及私自调整监控报警数据。
9、发现透水征兆强行作业的。
10、采掘工作面风速、风量达不到规程要求的。
(二) 一般“三违”
1、因施工需要断开、改变消防管路不及时恢复。
2、故意涂改通防牌板的。
3、井下气体监测失误不准。
4、风筒过度节漏风。
5、擅自关停喷雾或调小喷雾造成降尘效果差。
6、溜子、皮带等各转载点运转时不开喷雾降尘。(特殊情况除外)
7、采面支架降柱、移架时不开喷雾降尘。
8、瓦斯检查不执行三对口制度。
9、未按规定的时间填写通防牌板。
10、对甲烷断电仪的检查未按规定制度执行。
11、工作面甲烷传感报警仪不能正常使用。
12、不按规定挂设断电仪探头及便携仪。
13、检修电器设备、信号不进行瓦斯检查。(主要进风大巷正常供风时除外)
14、井下风门不闭锁或闭锁不起作用。(反向风门除外)
15、风筒不反压边,风筒漏风超规定,100m内有两处漏风。(迎头20米范围内除外)
16、矿安排停风期间井下设备不停止运行的。
17、停风,未按规定时间撤出人员的。
18、接风筒、维修风筒时未通知迎头带班区队长及现场安监员就私自掐风筒。
19、风门前后5米范围内堆放杂物。
20、过风门未执行开一关一,用车辆撞风门。(连体风门除外,运送长材料经矿值班同意)
21、扩散通风距离超过规定。
22、采掘工作面打眼时未执行防尘措施。
23、喷浆料配比不符合规程规定,有干料,喷浆时粉尘太大影响支护质量。
24、注打锚杆、锚索等人为出现火花。
25、迎头支护、打眼、装煤、刷帮等不开水幕。
26、喷浆时防尘措施执行不力。
27、采掘工作面放炮后、攉煤前不洒水降尘。
28、迎头放炮不联接爆破喷雾或喷雾不起作用。
29、木厂、仓库、大绞车房、压风机房院墙内、井口房、通风机20米范围内,等候室、矿灯房、自救器室及通道内吸烟或明火。
30、砌垒密闭墙未按措施进行捣槽。
31、井上人为原因造成明火的。
32、工作面老塘内遗留的木料,能回收而未及时回收的。
33、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责任者。
34、井下延接风管时没有执行挂“有人工作,不准送风”的牌子,没有人看风阀门。
35、不执行超前探放水及其它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
36、巷道、硐室丢弃棉纱、棉布等易燃品。
37、私自移动消防设施。
三、机电(54条)
(一)严重“三违”
1、带电搬迁电气设备作业者。
2、带电检修皮带机、溜子等设备转动部位者。
3、停电检修时不挂警示牌或无人看护馈电者。
4、带电检修设备等。
5、擅自修改和调整开关保护定值的。
6、甩掉“三大保护”供电者。
7、电气设备失爆的责任者。
8、工作监护期间离开监护现场或从事与监护无关工作的。
9、开关停送电操作失误者。
10、开关监护人违反停送电规定随意或约时停、送电者。
11、不坚持谁停电谁送电制度者。
12、检修刮板机、皮带机期间误发信号者。
13、未办工作票擅自工作或已办工作票未送回,电话联系送电者。
14、带压拆卸液压、风、水管路、液压缸及液压元件者。
15、拆卸有压力容器者。
16、在井下拆卸矿灯。
17、起吊重物吊点吊具、连接装置等达不到安全可靠。
18、未联系好就停送电的责任者。
19、私自在非包机范围内的开关等接负荷的。
20、耙装机不停电进入耙装区域者。
21、耙装机司机不停电离开耙装机。
(二)一般“三违”
1、停电检修设备不挂牌。
2、开关接线盒喇叭口松动。(向里旋进超过半圈)
3、开关停电时未闭锁手柄,送电时未闭锁大盖者。
4、接线盒接线没有密封圈、缺螺丝。
5、接线盒压线松。(大咀以抽拉线窜动,小咀用手旋进压紧螺母超半圈)
6、操作不当拉坏电缆。
7、设备、设施无包机牌或包机牌不清楚。
8、电缆钩上挂杂物。(带电电缆)
9、电缆设备有浮尘、积尘超过1mm厚度。
10、不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