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的预防及控制方法;发生事故时的安全撤退路线和紧急救灾措施;个体防护用具的使用方法等。
在教育时间上,新入矿的井下工人(包括合同工、轮换工等),接受教育时间~般不少于二个月(包括井下参观、现场实习);学习与实习人员接受教育时间不少于3~5天。各阶段教育结束后都要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可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合格者,才允许进入下一程序。凡没有进行入矿教育或考试不合格的新职工,不得分配到车间(坑口9 7 3 123456789 4 8 : 来源:湖北安全生产信息网
、区队)或班组工作。
3.《矿山安全法》对矿山使用的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有什么要求?违反要求如何处罚?
答:根据《矿山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矿山使用的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难的,不得使用。”
根据《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矿山安全法》规定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有哪些?
答:《矿山安全法》第十五条中指出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是指采掘设备、装载设备、运输设备、提升设备。支护设备、压缩空气设备、电动机、变压器、电控装置、配电柜、电器开关及各种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矿灯、自救器、电缆、钢丝绳、炸药、雷管;导爆管、导爆索、导火索、起爆器、支护材料、防灭火材料等;安全监测系统、瓦斯检测仪器、测风仪表、氧气检测仪、各种有害气体检测仪器、杂散电流测量仪、顶板压力监测仪器;安全帽、防尘面罩、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护鞋;救护设备及用品等。
5.矿山安全法》对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矿山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综合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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