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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煤矿安全的执法立法
2019-04-25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纪伯伦笔下的《法律》说,“你们乐于立法,但更乐于破坏它们。如同海边玩耍的孩子,孜孜不倦地搭建沙塔,再笑着将它们推倒。”而煤矿安全的维系,当然在这样的“法律沙塔”之外。

  山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日前审议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规定,非法违法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对死亡职工给予不低于每人20万元的赔偿外,每死亡一人还将处以100万元罚款。(《新京报》7月26日)

  在一个安全生产条例中对发生事故的非法违法煤矿规定经济处罚,似乎有些不合立法逻辑。只要安全监察部门做到了严格依法,非法违法煤矿企业自然就没有生存的空间,更谈不上发生事故。若仍有抗法者坚持要开办非法违法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也应及时查处,而不能任其开工,进而违法生产,既然违法在先,事故在后就是必然。

  当然,有法律就有违法。出现几处非法违法煤矿也并不奇怪。但煤矿毕竟不是一个可以随身或随时能隐藏的东西,它得有矿井,有工人,有机器,还有更多显眼的东西。要预防、发现并查处非法违法煤矿,应该说并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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