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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矿山地质环境的现状及对策
2019-04-25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8 : 来源:中国安全天地网

,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2、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由矿山企业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实行专项管理,用于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保护工作。矿山企业承担对造成破坏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经验收合格后保证金退还矿山企业。对新办的矿山,要严格审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地质环境保护方案,防止矿山开采诱发地质灾害。生产和在建的矿山企业在制定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方案内,进一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和防治措施。
3、建立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制度,为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和保护提供依据。
(二)强化对矿山地质环境的依法治理
1、各级政府要成立或确定专门机构,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依据《矿产资源法》制定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
2、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依法进行治理。
3、对今后发生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其治理恢复费用全部由矿山企业从生产成本中解决,若企业不能承受,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不再发生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4、加大国家对老市区因采空造成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的恢复治理的资金投入,加快老市区改造力度,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列入老市区地质灾害恢复治理项目资金应由国土资源部门管理,并按项目进展监督使用。
(三)明确责任,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矿山地质灾害隐患
今后,对生产矿山企业因矿山生产可能造成村庄地面塌陷或地裂缝等地质灾害隐患的,在未开采之前由矿山企业实施村庄整体移民搬迁;对已造成村庄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矿山企业应由当地政府监督实施移民搬迁,并由矿山企业申报矿山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施治理或生态恢复。
(四)逐步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机制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和“三废”治理,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
1、新建矿山生态环境的准入条件
(1)必须通过矿区范围内地质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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